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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梁*强、郝**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阳**民法院审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强、郝**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0)安龙法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作出(2010)安刑终字第190号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龙安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0年八月三日作出(2010)安龙法刑重字第1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09年4月至2009年9月上旬期间,在安**狱服刑的罪犯梁*强、郝**,曾因打饭、生产任务等琐事,伙同其他罪犯对同监区服刑人员王、马、郭、路等多人进行殴打。2009年9月8日,又因服刑人员李未完成生产任务,被告人郝**、梁*强等人在监区走廊对其进行殴打,致使李的左耳膜穿孔。经法医鉴定,李**穿孔构成轻伤。

被告人梁**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2005年1月27日被南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05年3月17日交付安阳监狱执行,2008年1月26日经安阳**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09年7月15日经安阳**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09年10月23日止。

被告人郝**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06年1月10日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于2006年4月12日交付安阳监狱执行。2008年7月21日经安阳**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2年8月12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在侦查机关供述证实2009年9月8日晚,其伙同郝**等人殴打被害人李以及在服刑期间看到郭被宋、郝**等人殴打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郝**供述证实2009年9月8日晚,其伙同被告人梁**等殴打被害人李的犯罪事实,但称其只打李**一拳,没有打过王、路。被害人李**证实2009年9月8日晚,其因未完成生产任务,被被告人梁**、郝**等人殴打的事实经过,郝**打其左耳一拳,用胳膊肘捣其头部。被害人王、马、刘陈述均证实在服刑期间,因生产任务曾被被告人梁**、郝**殴打的事实经过。被害人郭陈述证实其在服刑期间被被告人郝**等人殴打的事实经过。被害人路陈述证实2009年4月中旬因打饭问题,其曾被被告人梁**、郝**等人殴打的事实经过。证人梁、安、孙、郭**证实2009年9月8日打架的相关事实经过。证人孙、杨、张**证实在服刑期间孙被殴打,以及见王、刘、马被被告人梁**、郝**等人分别殴打的事实。证人裴、赵**证实2009年9月8日晚被害人李被被告人梁**、郝**等人殴打的事实经过。伤情鉴定结论证实李**损伤构成轻伤。另有证实涉案罪犯情况的安阳市监狱罪犯基本情况表、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依据以上事实与证据,判决:一、被告人郝**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加原判余刑二年十一个月又五天,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又三个月。二、被告人梁*强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加原判余刑一个月又十六天,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郝**上诉称:原判量刑重。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经二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郝**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郝**服刑期间因生产、生活中锁事违犯监管场所的规定曾多次伙同他人殴打、体罚其他服刑人员,原判依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决定的刑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郝**、梁**破坏监管秩序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郝**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0)安刑终字第301号
  • 法院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0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2006年1月1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于2006年4月12日交付执行。现押于安阳监狱。

  • 原审被告人梁**,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2005年1月27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被南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09年10月23日释放。因涉嫌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09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董青松

  • 审判员李振安

  • 代理审判员王超

  • 书记员张鑫(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