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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破坏监管秩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监诉(201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白天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2月23日上午,被告人宋*在南阳监狱教育监区服刑期间,以罪犯王XX坐到自己的凳子为由,先对王XX进行辱骂,后用拳头对王犯面部连续击打两次。

2013年3月1日,宋*被调入监管监区改造。2013年4月6日20点20分许,监管监区在罪犯集体收看电视时,组织罪犯上卫生间。宋*到卫生间后以担心罪犯孙XX小便会尿到自己身上为由,让孙*挪开,孙*没有挪动引起宋*不满,后宋在卫生间、卫生间门口、走廊、谈话室门口先后四次对孙*拳打脚踢,致使孙*鼻腔出血,头部、面部多处损伤,孙*鼻骨骨折错位。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技术鉴定,孙XX的伤情为轻伤。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宋*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破坏监管秩序,殴打被监管人造成轻伤,其行为已违反刑法有关规定,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宋*认罪态度好,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屡次犯罪有其自身原因也有客观的环境因素影响,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9日被告人宋*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驻马*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1月23日送入南*狱服刑。2013年2月23日上午,被告人宋*在南*狱教育监区服刑期间,以罪犯王XX坐到自己的凳子为由,先对王XX进行辱骂,后用拳头对王犯面部连续击打两次。

2013年4月6日20点20分许,监管监区在罪犯集体收看电视时,组织罪犯上卫生间。宋*到卫生间后以担心罪犯孙XX小便会溅到自己身上为由,让孙*挪开,孙*没有挪动引起宋*不满,后宋在卫生间、卫生间门口、走廊、谈话室门口先后四次对孙*拳打脚踢,致使孙*鼻腔出血,头部、面部多处损伤,孙*鼻骨骨折错位。经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技术鉴定,孙XX的伤情为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宋*寻衅滋事罪被驻马*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13年8月24日止。

上述事实有下面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宋*供述:2013年2月23日上午,我们在外队列训练结束,回到监舍后我经常坐的凳子被王XX坐了,我让他起来,他不起来,后来我就赌咒说这个凳子是我一直在坐着,还说了一句脏话,他就还了我一句脏话,我当时冲上去朝他头部脸部打了两拳,后被其他同犯拉开。

4月6日晚,当时监区看电视然后组织上厕所,我一人到卫生间准备大便,刚蹲到便池上,孙XX在紧邻的大便池上站着小便,我担心他尿到我身上,就对他讲:“往边上站站,别尿到我身上了。”他讲:“我还没尿呢,咋能尿到你身上。”我接着说:“等你尿到我身上就晚了,那边有小便池你不去。”我说后他也没有挪动,我当时十分气愤,就站起来挥拳朝他头部脸部打几下。我出卫生间门口很生气,等孙XX出来后我又上去朝他头部脸部打几拳,并把他打倒在地,又朝他头部踢了几脚,值班干警随后赶到让我们两个到谈话室门口等候处理,我心里很气就又上去用拳头打他头部并用膝盖、肘击等方法对付他几下,把他打倒在地。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XX陈述:大约是2013年2月23日,因为一个公用凳子,我在坐着,他非要坐,后来我把凳子给他,他骂我一句并赌咒说谁先坐的这个凳子,后来我还了他一句,他就冲到我跟前朝我耳朵和脸部打两拳,后被其他同犯拉开。

(2)被害人孙XX陈述:那晚组织上卫生间,宋*在便池大便,我在旁边的便池小便,我刚站上去他不让我站那,说是怕尿到他身上,我说离得还远着,他当时就站起来一边骂我一边挥拳朝我头上打,出了卫生间门口,他又用拳头打我,被其他同犯拉开后我出洗漱池,到走廊后他又朝我头部打两拳。值班干警赶到后,让我们两个到谈话室门口等候处理,在谈话室门口,他又上前打我,把我嘴也打流血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宋XX证言:值班过程中,208监舍罪犯宋XX反映,罪犯宋*在监舍内因凳子与罪犯王XX发生争执,后对王进行殴打。

(2)证人马XX证言:当晚李XX在监控台看监控,我到罪犯现场进行巡查,巡查过程中魏XX向我汇报卫生间有人在打架,我就赶快到卫生间,赶到现场后宋*嘴里还在骂着孙XX,我让王XX把宋*到谈话室等候处理,并让孙也过去。我回到值班室向李XX交代下,然后我们赶到监区。到监区大门后,现场很乱,孙XX在地上躺着,后了解到罪犯宋*对孙XX进行了殴打。

(3)证人李XX证言:我在监控上发现罪犯宋*在洗漱间门口和卫生间门口对罪犯孙XX进行殴打。后来不知道为什么宋*又开始对孙XX进行殴打,我当时隔着窗户对二人进行制止,并令其他人讲二人拉开,还通知了监狱防暴队。

(4)证人宋XX证言:因为公用凳子,王XX在坐着,宋*是他先坐的,要把凳子要回来并赌咒骂了一句脏话,王XX还了一句,宋*就冲上去朝王XX头部打两拳。

(5)证人魏XX证言:当时组织上卫生间,我在小便,看到孙XX和宋*二人在两个挨着的大便池上,宋*让孙XX别尿到他身上,孙XX说离他还远着不会尿到他身上。这时宋*站起来对孙XX头部击打,我看到后就去向马队长报告。

(6)证人曾XX证言:在卫生间里我听到宋*对孙XX说别尿到我身上,孙XX说离他还远着呢不会尿到他身上,宋*边骂边提起裤子挥拳朝孙XX头部面部击打,后听同犯讲在洗漱间宋*又打了孙XX,我出来后看到他们二人站在谈话室门口,没过一会又看到宋*对孙XX进行殴打,孙XX被打的嘴流血,后被赶到的值班民警制止了。

4、鉴定意见

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宛)公(伤)鉴(法医)字【2013】第W314号,鉴定意见是:孙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5、书证

(1)狱内案件立案表

(2)刑事判决书

证实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被驻马*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3)南阳监狱狱政科情况说明

(4)视频资料

(5)伤情照片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破坏监管秩序,殴打被监管人并致其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宋*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应数罪并罚,与前罪所判余刑合并执行。综合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宋*在庭审中的认罪态度、犯罪后果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本判决与前罪一年二个月合并执行,总和刑期三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宛龙刑初字第333号
  •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宋*,曾用名宋*,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

  • 辩护人韩*,南阳*助中心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相全

  • 审判员蔡军

  • 审判员杜帅

  • 书记员方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