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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刘**破坏监管秩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以华新检刑诉字(2010)第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刘*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志、彭*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7日15时30分许,雁南*四大队值班干警李*在巡查本大队监房时,发现二楼东头七监舍的两名服刑人员刘*、彭*在下飞行棋赌博,干警李*当即没收了他们的飞行棋,并带人对其监舍进行了搜查。被告人刘*对此十分不满,在七监舍煽动其他服刑人员“今天晚上大家都不要吃饭,饿死算了”。其中服刑人员彭*、欧*、杨*、曾*、黄*因受被告人刘*的蛊惑拒绝晚餐,以绝食表示抗议。

当晚点名时,被告人刘*用带威胁性的口气同监房的其他服刑人员说“今天晚上干部点名,谁也不许起床,谁起来点名就搞谁”。18时20分许,当干警李*进七监房点名时,仅有六人起床接受了干警的点名,彭*、蒋*、黄*、欧*、杨*、曾*等服刑人员因受被告人刘*的煽动,都躺在床上拒不起床接受点名,被告人刘*则赤身裸体躺在床上,向干警示威。干警李*多次催促他们起床点名,并对他们提出警告,上述服刑人员因害怕被告人刘*事后报复,均无动于衷,拒不起床接受点名。干警李*只好核对人数后离开七监舍。当干警李*离开监舍后,蒋*起床用脚猛踢床板,对六名起床接受点名的同犯说:“说好不起床的,你们什么意思?”被告人刘*接着说:“妈啦个B,你们这些狗杂种,欠揍!”六名受到被告人刘*威胁的同监犯都不敢做声。被告人叶*在受到被告人刘*的煽动和威胁后,在监舍里来回走了几圈,突然一脚将监舍的房门踢烂,以发泄心中的不满。18时45分,监区教导员罗某某得到干警李*“罪犯集体闹监”的报告后,带领干警谢*赶到监房处理此事。在处理过程中,被告人叶*突然夺过干警谢*手中的电警棍,对着干警谢*头部用力猛击,将谢*脸部左侧颧骨打伤,当即血流不止。被告人叶*手持电警棍继续向干警谢*打去时,被管事犯彭义春、胡*等人制服。这时,其他监舍的服刑人员见被告叶*殴打警察,纷纷冲出监舍,挤在走廊围观,现场秩序十分混,正常的改造秩序受到极大破坏。经法医鉴定,受害人谢*的伤情已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法医鉴定结论、被告人叶*、刘*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在服刑期间,无视国家法律和监规纪律,不服管教,在监狱警察正常执法时,抢夺警棍,殴打警察,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告人刘*在服刑期间,无视国家法律和监规纪律,用煽动、威胁等手段,纠合其他服刑人员绝食、闹监,对抗监狱警察的正常管理,扰乱了监狱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刘*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犯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刘*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叶*、刘*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叶*、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叶*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三)项、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叶健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结合原判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处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

二、被告人刘*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结合原判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0)衡蒸刑初字第99号
  •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0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叶*,又名叶*,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

  • 被告人刘*,化名刘*,男,1966年12月9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易善凯

  • 审判员聂伟

  • 人民陪审员张悦淇

  • 代理书记员杨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