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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开云犯抢劫罪、绑架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开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四年二月十八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以(2006)武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原犯抢劫罪、绑架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十七年一个月二十一天,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和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刑三年四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止。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覃*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表现不稳定,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先后10次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劳动竞赛、优秀学员奖分共19.9分后,放松自身改造,出现违规违纪行为。2014年10月因利用从超市购买的槟榔在同犯中进行不正当交易受到扣考核分5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4年11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各种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制作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5月共获考核分131分,其中获奖励分2.5分。如2014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获奖励分1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覃*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覃*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覃*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六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常刑执字第2395号
  • 法院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覃开云。现押湖*山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雪

  • 审判员黄志坚

  • 审判员袁美丽

  • 书记员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