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周**、黄**破坏监管秩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以华新检刑诉(2010)第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黄*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立志、彭*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3日傍晚,在湖南省*大队三中队三楼西头监舍内,当带班警察锁好铁门离开后,被告人周*(管**)要求服刑人员陈某某晚上理发洗澡,约19时许,周*来到陈某某住的三监房,看见陈某某躺在床上没有去理发洗澡,便叫陈某某和服刑人员胡*(另案处理)随自己一起到教育室去。进教育室后,周*见服刑人员罗*(另案处理)在里面收衣服,便叫罗*收完衣服赶快过来。罗*来后,周*抓住陈某某的衣服推了陈某某一下,说:“脑膜炎,你今天必须把发理了”。陈某某回了一句“我不理又怎么样了”,周*便打了陈某某一拳,随后周*和陈某某扭打起来,周*被摔倒在地,胡*、罗*忙上前为周*帮忙,这时,刚从厕所出来的被告人黄*见此情景,立即冲了上来,对陈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其摔倒在地,周*起来后,上前踢打陈某某。被周*、黄*、罗*、胡*等四人围着踢打的陈某某开始还反抗,后来就躺在地上,不反抗了,任他们踢打。这时黄*讲:“你装宝啊,把他吊起来。”周*问*有绳子没有,罗*说没有,过了一会,黄*便出来,从外面拿来了一根绳子。在罗*的帮助下,黄*将陈某某摁在地下,双手背后,反绑起来。这时,值班犯人蒋*闻讯跑来劝阻,被周*支走。随后,周*、黄*、胡*、罗*四人将陈某某从地上拖起来,绑在教育室西头的第二个窗户上。周*、黄*用木棍对陈某某进行殴打,胡*、罗*也用拳头殴打陈某某。陈某某喊救命,周*就在教育室找来一只袜子和一根筷子,用筷子往陈某某嘴里塞袜子。陈某某牙齿紧咬、头乱晃,袜子很难塞进去,有时塞进去了又被吐出来。周*和黄*便轮番地往陈某某嘴里塞袜子。这时值班犯人蒋*又过来制止周*的行为,周*说:“我只是磨一磨他,这事不用你管,你去值你的班。”在塞袜子过程中,周*把筷子戳断了。黄*便在旁边拿了一把火钳,顶着袜子继续往陈某某口里塞。胡*、罗*按住陈某某的身体,周*和黄*则轮换着抓住陈某某的头用火钳往陈某某嘴里塞袜子,反复地塞了许久,其间,黄*和周*还用火钳殴打了陈某某。后来袜子塞好,陈某某不再往外吐了,周*、黄*就讲:“把他吊起来”,于是周*、黄*等四个人就一齐动手把陈某某反绑着悬空吊在窗户上。过了一段时间,见陈某某头垂着不出声,也不动,口里流血,周*就叫罗*把陈某某放下来。于是黄*和罗*就把吊着的陈某某放到地面,再把陈某某双手分开呈“十”字状绑在窗户上。周*又叫罗*打来水,给陈某某擦血,然后用打火机烧陈某某的胡须。之后,周*再叫他们把陈某某解开放下来。放下来后,陈某某就斜卧在窗下的墙角。随后,周*又叫胡*、罗*将陈某某拖到了对面的墙角。见陈某某躺在地上不动,周*、黄*就用打火机分别烫了陈某某的脚和手。过了一阵,周*踩了陈某某见没什么反应,说给他洗个澡。于是,周*、黄*、胡*、罗*就把陈某某抬到了厕所,放在靠近自来水龙头的地面上平躺着,周*叫胡*、罗*扒光了陈某某的衣裤,几个人先后踩着陈某某。周*、罗*、胡*等不顾当时的低温天气,用桶接了几桶冷水,倒在陈某某的身上。值班犯人蒋*过来看到陈某某浑身冷得发抖,就对周*等人说:“你们这样搞会死人的,再不送回去,我就报警了。”周*说:“他在装宝,我只是磨一磨他。”周*等人又对陈某某冲了一下冷水后,便叫胡*、罗*把陈某某衣服穿好,将陈某某抬回教育室。当晚23时许,周*、黄*等四人见陈某某情况不对,就将陈某某抬回其所住的三监房,放到了床上。陈某某躺在床上,口里一直断断续续在吐血。第二天凌晨2点左右,值班犯人报警。随即,陈某某被送往监狱医院检查治疗。当天凌晨3:40分左右,陈某某被送往衡*心医院就诊。经检查,陈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口腔内多处粘膜破损,经衡阳市仁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伤情照片、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黄*在服刑期间,不遵守法律和监管纪律,对同为服刑人员的被害人进行殴打、体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黄*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黄*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周*、黄*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对被告人周*、黄*从轻处罚。为维护监狱的正常监管秩序,根据被告人周*、黄*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周三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原判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

二、被告人黄晶波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原判尚在执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0)衡蒸刑初字第30号
  •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0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华新地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周*,外号“三流氓”,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

  • 被告人黄*,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管毅

  • 审判员易善凯

  • 人民陪审员石爱斌

  • 代理书记员杨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