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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标破坏监管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耒阳上堡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刑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耒阳上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耒阳上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1月18日19-2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学习室看电视,因同监犯雷某某与他人说话声音大影响其看电视,两人发生口角,被告人邓某某朝*某某背部踢了几脚。雷某某被打后拿一条小塑料凳砸在被告人邓某某头部,被告人邓某某随即将雷某某打倒在地,又给雷某某踹了几脚,造成雷某某住院治疗。

2、2013年1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找到正在车间做事的同监犯朱某某以要松紧带补裤子为借口,将朱某某喊到仓库,用一把从针十一组机台里拿的剪刀朝朱某某背部连刺几下,致朱某某背部被刺伤一裂口。

3、2014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监舍过道因被同监犯陈某某撞了一下与陈某某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邓某某回到监舍拿了一把小剪刀藏在身上,来到陈某某的监舍外,将陈某某喊到监舍旁的晾衣间,用剪刀朝陈某某的背部、肩部连续刺扎十余次。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移送并举证了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雷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人喻某某、肖某某、李*及干警刘某某等人的证言,报案材料、狱内立、结案表,入院记录,照片,法医鉴定意见,禁闭审批表,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服刑改造期间不思悔改,多次严重违规被禁闭,多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致一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且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被告人邓某某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辩解称,他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湖南省耒阳上堡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某于2009年6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新田县人民法院以(2012)新法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至2014年2月5日被禁闭时止,期间已实际执行刑罚二年零三个月零二十六天,尚有余刑五年零八个月零四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他于2012年7月31日从郴州收押中心投入湘南监狱服刑改造。期间,他因不想去好好改造,而以各种反改造的言行相对抗。他因违反监规被禁闭有7、8次。2013年1月18日19-20时许,因同监犯雷某某与他人谈话声音大影响他看电视,两人发生争吵,他用脚朝雷某某的背部踢了几脚,雷某某用小塑料凳砸他头部,他便将雷某某打倒在地,还用脚给雷某某踹了几脚,致雷某某住院治疗。他因和五分监区的朱某某有矛盾,在2013年12月20日下午3时许,他将朱某某喊到车间仓库里,用剪刀朝朱某某的背部刺了几下就跑了。2014年2月5日晚上9时许,他在监舍门口无故被同监犯陈某某撞了一下而发生争吵,他便从监舍内拿了一把剪线的小剪刀藏在身上,然后喊陈某某到了晾衣房,用小剪刀在陈某某的背部、肩部连续刺了十多下。

2、被害人雷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实的事实与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实的事实相吻合。

3、证人喻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月18日晚上8时许,邓某某和一些人在学习室看电视,雷某某和黄某某在学习室公示栏旁聊天,雷某某说话声音大影响了邓某某看电视,两人因此发生争吵。邓某某打了雷某某几个耳光,还用脚给雷某某踢几脚,雷某某就拿一张小凳子给邓某某头上砸了一下,邓某某便将雷某某打倒在地,之后邓某某又给雷某某背上踹了几脚。

4、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2月20日下午,他从手工组发料后回到其所在的配套仓库,邓某某和朱某某在货架上找东西,他问邓某某和朱某某找什么东西与他说,邓某某和朱某某说找松紧带。他就告诉邓某某和朱某某,松紧带在另一个货架上,邓某某和朱某某就去找松紧带了。一会儿后,他听到邓某某在大声骂朱某某,他跑过去看见邓某某用拳头在打朱某某,朱某某被打后往仓库外面跑,邓某某在后面追,他看到邓某某手上拿着一把大剪刀。

5、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5日晚上9时许,邓某某与陈某某在监舍走廊上争吵被他拉开。约5分钟后,在晾衣房里邓某某坐在陈某某身上,并用剪刀刺陈某某,他将邓某某拉开后,扶着陈某某到办公室报告刘队长。

6、证人刘*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5日晚上9时许,他看到罪犯陈某某满头是血与邓某某在相互拉扯,他当即予以制止。并在罪犯李*等人的协助下将邓某某和陈某某拉开。他一边用对讲机向领导报告,一边组织人员将陈某某送监狱医院救治。

7、其他相关材料、禁闭审批表证实,被告人邓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多次违反监规被禁闭。

8、报案材料、狱内立、结案表证实,对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行为作刑事立案处理。

9、入院记录,照片证实,被害人陈某某受伤情况及住院治疗情况。

10、法医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陈某某的伤势经衡阳市经纬司法鉴定所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11、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邓某某于2009年6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新田县人民法院以(2012)新法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服刑改造期间,不思悔改,为发泄自己的积怨,多次殴打、刺伤同监被监管人员,并致一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又犯新罪,应与前罪(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某某被禁闭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邓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湖南省耒阳上堡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被告人邓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处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对被告人邓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某某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前罪(抢劫罪)余刑五年零八个月零四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5日起至2021年2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耒刑一初字第180号
  •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湖南省耒阳上堡地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3年2月10日出生。2009年6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新田县人民法院以(2012)新法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10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2012年7月31日从郴州收押中心投入湘南监狱服刑改造,在湘南监狱八监区一分监区从事手工制作工种。因本案于2014年2月5日被禁闭,现押湘南监狱十四监区严管分监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炎华

  • 审判员王成伟

  • 人民陪审员李永康

  • 代理书记员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