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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二○○四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04)海刑初字第99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2004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08)东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前罪余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刑期至2021年1月14日止。

执行机关湖*阳监狱于2010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员魏*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阳监狱指派李*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的呈请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刘*投劳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

以上事实有考核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刘*的改造表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0)邵中刑执字第423号
  • 法院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0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刘*,男,1976年1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阳县塘田市镇向荣村9组25号。现在湖*阳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和平

  • 审判员姚云

  • 审判员马斌

  • 书记员李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