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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光禄犯抢劫罪、强奸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中级人民法院于*OO三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03)州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缓刑,以被告人向光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原犯盗窃罪所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被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以(2006)武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原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十六年九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服刑期至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止。执行机关湖*山监狱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向光禄自2005年加刑后,表现较不稳定。有违规违纪行为出现。2006年7月、2007年3月、2007年7月、2007年9月、2008年2月、2009年7月、2011年10月和2012年12月分别因殴打他犯、四次消极怠工、偷拿他人财物、游监窜号、违反规定上超市购物、私藏手机受到一次禁闭、三次戴銬、三次严管和扣考核分共103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3年11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5月共获考核分200.5分,其中获奖励分共9分。如2013年四季度至2014年三季度的劳动竞赛中表现较好先后4次获奖励分共8.5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向光禄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向光禄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向光禄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八个月,服刑期至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常刑执字第2321号
  • 法院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向光禄。现押湖*山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二OO二年四月十二日被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雪

  • 审判员袁美丽

  • 审判员黄志坚

  • 书记员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