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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卢**破坏监管秩序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北银检刑诉(201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卢*瑶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代理检察院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卢*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2年7月1日晚21时许,北*狱三监区罪犯集中学习解散后,被告人黄*、卢*瑶合谋对曾向管教民警检举黄*有违规行为的罪犯小组长苏某某进行报复。尔后,两被告人从监舍四楼走到二楼203号房,对在监舍内的苏某某进行责问,继而先由黄*上前用脚踢苏某某的腹部,后卢*瑶用一张塑料凳砸打苏某某的头部,致使苏某某的头部受伤流血。随后,两被告人即被监舍内的罪犯阻拦制止。事件的发生导致二楼其他监舍的罪犯涌到通道围观起哄,造成场面混乱拥挤,在管教民警及时赶到后场面才得以控制。此次事件在罪犯中产生不良的影响,严重影响了监狱正常的改造秩序。

上述事实,被告人被告人黄*、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北*医院门诊病历、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黄*、卢*改造表现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陆*、黎某某、黄某某、温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卢*的供述;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卢*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结伙故意殴打被监管人员,破坏监狱正常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卢*犯破坏监管秩序罪成立。在共同破坏监管秩序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黄*、卢*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卢*犯罪被判刑后刑罚未执行完毕又犯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黄*、卢*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正常监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余刑一年二个月二十四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即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

二、被告人卢*瑶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与原判余刑十一个月二十七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即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银刑初字第106号
  •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破坏监管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黄*。

  • 被告人卢*。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桂全

  • 审判员王海娟

  • 人民陪审员吴宗富

  • 书记员韩伟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