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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等4人非法持有枪支、打击报复证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花垣县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刑诉(20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打击报复证人罪,被告人龙*、麻*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打击报复证人罪,被告人龙*乙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甲、龙*、麻*乙、龙*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麻*甲因抢劫他人被麻*丙举报而判刑,出狱后,麻*甲邀约被告人龙*、龙*、麻*乙、龙*(另案处理)打击报复麻*丙准备向麻索要赔偿3万元,龙*、龙*、麻*乙、龙*四人均表示同意。五人商量,由麻*乙负责去吉*出所望风,龙*负责找车子援应,麻*甲、龙*、龙*去找麻*丙。五人商量后,麻*甲从家中取了一把其于2006年从龙*丁(另案处理)处购买的仿六四手枪及一把马刀伙同龙*、龙*窜至花垣县吉卫镇腊乙村麻*丙的家,在麻*甲与麻*丙索要赔偿发生争吵,麻*甲持刀、枪,龙*当场捡起石头二人一起追赶麻*丙,腊乙村的村民见状阻止,麻*甲、龙*、龙*三人见势不好骑摩托车逃走。

2、2013年5月8日凌晨,麻*甲窜至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坡箭弓山*某楼被害人李某某的家中盗得人民币500余元及一把车钥匙,后麻*甲持盗窃所得的车钥匙将李某某的一辆威志牌小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39300元。

3、2013年5月27日晚上,龙*甲因与麻*戊等人产生矛盾从麻*甲处借了一支仿六四手枪邀约伍某某、麻*甲、龙*戊准备报复麻*戊等人。当龙*甲持枪伙同麻*甲、伍某某驾驶麻*甲的小车(车内放有一把砍刀)在花垣县麻栗场八一路段遇见麻*戊等人,四人对麻*戊等人进行追赶,追至雅桥乡小兴寨附近,龙*甲朝麻*戊等人开了一枪,未击中。龙*甲未能追上麻*戊等人,又纠集麻*乙、龙*乙、龙*己等人准备与麻*戊等人相约在排吾乡街上三岔路打架。期间,龙*甲叫麻*乙与其回家取了一把其祖父的火药枪,麻*乙试枪一次,能正常击发。后龙*甲邀约伍某某回家中取了一把其祖父的火药枪。龙*甲等人在花垣县排吾乡三岔路纠集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干警从伍某某身上搜缴得麻*甲所有的仿六四手枪一支,从麻*甲所开的车上搜得两把火药枪、及刀等物品。

本院查明

该院认定,被告人麻*甲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能正常击发的仿制六四手枪一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9300元,数额较大,伙同龙*甲等人对证人实施打击报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打击报复证人罪。麻*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被告人龙*甲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能正常击发的火药枪两支、仿制六四手枪一支,伙同麻*甲等人对证人实施打击报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打击报复证人罪。被告人麻*乙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能正常击发的火药枪一支,伙同麻*甲等人对证人实施打击报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打击报复证人罪。被告人龙*乙伙同麻*甲等人对证人实施打击报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在打击报复麻*丙的犯罪中,麻*甲、龙*甲、龙*乙、麻*乙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麻*甲、龙*甲行为均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龙*乙、麻*乙的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的规定处罚。并列举了被告人麻*甲、龙*甲、龙*乙、麻*乙的供述;被害人麻*丙、李*的陈述;证人龙*己、龙*庚、龙*丙、龙*辛、麻*丁、麻*戊、麻*己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照片、扣押车辆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抓获经过;案件报警登记表;被告人麻*甲、龙*甲、龙*乙、麻*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麻*甲辩称找被害人麻*丙是因为麻*丙欠自己矿石款,而不是报复麻*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余犯罪事实被告人麻*甲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龙*、麻*、龙*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未提出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打击报复证人罪

被告人麻*甲因被被害人麻*丙举报被处刑,对此怀恨在心。被告人麻*甲刑满释放后,于2013年3月26日邀约被告人龙*、龙*、麻*乙、龙*丙,提出向被害人麻*丙索要3万元赔偿,以此报复麻。被告人龙*、龙*、麻*乙及龙*丙四人均表示同意。被告人麻*乙负责去吉*出所蹲守望风,龙*丙负责找车辆接应,被告人麻*甲、龙*、龙*三人驾驶一辆摩托车去花垣县吉卫镇腊乙村寻找被害人麻*丙。被告人麻*甲从家中取了一把仿“六四”式手枪及一把马刀,伙同被告人龙*、龙*三人找到麻*丙。双方发生争吵,麻*甲持刀、枪,和龙*追赶麻*丙。腊乙村村民见状上前阻止,被告人麻*甲、龙*、龙*三人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麻*丙的陈述,证实:2007年1月6日,因麻*甲抢劫给麻*丙运输矿石的司机,麻*丙得知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将麻*甲抓获并被判处刑罚,麻*甲刑满释放后于2013年3月份的一天找到麻*丙向其索要赔偿,并持枪威胁、追赶麻*丙的事实。

2、证人麻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6日,麻某丁在家听说麻某丙家有人打架,就与麻某戊等村民去拦截。因麻某丁看见三名男青年手中持有刀、枪,未敢上前拦截的事实。

3、证人麻*己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26日,麻*己在家看见有两个男青年分别持马刀、短枪追赶其子麻*丙。麻*己捡起一个石头朝持枪男青年扔去未击中的事实。

4、被告人麻*甲的供述,证实:因为怀疑麻*丙、龙*壬举报麻*甲抢劫导致坐牢,麻*甲心里不服气。2013年3月,麻*甲就找了麻*乙一起去找麻*丙,麻*丙答应8天后答复。到第8天的时候麻*甲和龙*甲找到麻*丙,麻*丙又讲是龙*壬举报的,但龙*壬讲是麻*丙举报的,二人相互推诿。过了几天麻*甲邀约龙*甲、龙*乙骑摩托车去找麻*丙。当时龙*甲身上带一把马刀,龙*乙身上带一把仿“六四”式手枪。到了麻*丙家后,麻*甲与麻*丙二人没讲几句就吵了起来,麻*甲就取了龙*甲的马刀威胁麻*丙,麻*丙则取了把铲子准备还击。附近几个村民也拿起铲子。麻*甲看情况不对就叫龙*乙把枪取出来,龙*乙将枪给麻*甲后麻*甲就拿枪追麻*丙。这时村民越来越多,麻*甲等人就骑摩托车回去了。

5、被告人龙*的供述,证实:2013年2、3月份,麻*甲邀麻*乙与龙*乙到排吾乡玩,麻*甲讲之前坐牢是吉卫镇腊乙村麻*丙和“老二”举报的,要二人各赔他3万元损失。麻*甲又讲以前找过麻*丙,麻*丙答应给他个说法。但过了7、8天了,麻*丙没答复他。于是麻*甲邀龙*、龙*乙骑摩托车带了一把刀和一把仿“六四”短枪去找麻*丙,并安排麻*乙在吉*出所观察动静。到了麻*丙家,麻*甲和麻*丙讲了几句话就要龙*将马刀给他,然后去追砍麻*丙。麻*丙跑了20米左右抢得一把铲子,旁边来了几个村民也拿了铲子。麻*甲回头叫龙*乙将枪拿出来,拿到枪后又去追麻*丙,龙*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也去追麻*丙。这时周围村民越来越多,麻*甲、龙*、龙*乙三人骑摩托车离开了的事实。

6、被告人麻*乙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左右,因麻*甲被麻*丙举报,麻*乙和麻*甲一起去找麻*丙要钱。第一次没有谈好。第二次是麻*甲、龙*、龙*、龙*丙在排吾街上,五人一起去吉卫镇。麻*甲叫麻*乙先去找麻*丙,以处理事为借口要麻*丙来吉卫,但麻*丙始终不肯。于是麻*甲叫麻*乙去派出所附近观察派出所的动静,负责给他们通风报信。不久龙*丙就骑摩托车来给麻*乙讲出事了,麻*乙骑车就回去了的事实。

7、被告人龙*乙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份的一天,麻*甲对龙*乙等人讲以前坐牢是麻*丙告的,现在出来了要麻*丙给3万元补偿,叫龙*乙等人一起去麻*丙要钱。随后麻*甲等人骑摩托车拿了一支仿“六四”式手枪和一把马刀来到麻*丙家找到麻*丙。麻*甲和麻*丙谈了不久二人发生口角,麻*甲拿刀去追麻*丙,不久又叫龙*乙把枪递给他。麻*甲拿到枪后朝麻*丙开枪(枪内没有子弹),后因围观的村民越来越多,麻*甲等人骑摩托车逃离现场的事实。

8、报警登记表,证实:2007年1月6日,花垣县公安局吉卫派出所接到麻*丙电话报警称有人在花垣县吉卫镇白岩村路段抢劫为麻*丙运输矿石的贵州籍司机。

9、本院(2007)花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7年6月23日,被告人麻*甲因伙同施某某等人抢劫过往矿车司机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麻*丙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作为证人指证麻*甲等人。

二、盗窃罪

2013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麻*甲窜至长沙市望城坡箭弓山10栋3楼被害人李某某的家中盗得人民币500余元及一把车钥匙。被告人麻*甲持盗窃所得的车钥匙将李某某的一辆威志牌小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为39300元。

上述事实证据有: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李某某于2013年5月7日在长沙市岳麓区箭弓山10栋3楼被盗一辆天津一汽银灰色威志牌小型轿车的事实。

2、被告人麻*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初的一天,麻*甲窜至长沙市汽车西站附近一栋商品房,发现三楼一家住户没有安装防盗窗,于是从卫生间进入房间,在卧室内盗得约500余元现金和一把车钥匙。麻*甲返回到楼下,用盗得的车钥匙将一辆停放在楼下的白色小汽车开走,一直使用至今的事实。

3、长岳价认证(2013)93号价格鉴定书:长沙市*证中心于2013年7月5日作的价格鉴定。对麻*甲盗窃一案的被盗车辆威志汽车作价格评定,价格鉴定为39300元。

4、扣押车辆照片,证实被盗车辆在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

5、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3年5月27日晚上,被告人龙*甲因与麻*戊等人产生矛盾,遂从被告人麻*甲处借了一支仿“六四”手枪邀约被告人麻*甲及伍某某、龙*戊准备报复麻*戊等人。当被告人龙*甲持枪伙同被告人麻*甲及伍某某、龙*戊驾驶麻*甲的小汽车(车内放有一把砍刀)在花垣县麻栗场八一路路段遇见麻*戊等人,四人对麻*戊等人进行追赶,追至雅桥乡小兴寨附近时,被告人龙*甲朝麻*戊等人开了一枪,枪响但未击中。被告人龙*甲未能追上麻*戊等人,又纠集被告人麻*乙、龙*乙及龙*己等人准备与麻*戊等人相约在排吾乡三岔路打架。期间,被告人龙*甲、麻*乙回家取了一把被告人龙*甲祖父的火药枪,被告人麻*乙试了一枪,能正常击发。后被告人龙*甲又邀约伍某某回家中取了一把被告人龙*甲祖父的火药枪。被告人龙*甲等人在花垣县排吾乡三岔路纠集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从伍某某身上搜缴得被告人麻*甲所有的仿“六四”手枪一支,从车上搜得两把火药枪、及刀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麻*甲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28日,麻*甲与龙*甲、伍某某等人因与麻*戊等人有矛盾,而从麻*甲处借一支仿六四手枪,后持枪追赶麻*戊等人并在追赶途中开枪射击,后龙*甲又从家中取了两把火药枪欲与麻*戊等人打架,但在打架之前就被公安机关抓获。另证实仿六四手枪是麻*甲所有,系麻*甲于2006年从一名叫龙*的手中购买。另两把火药枪为龙*甲从家中取得的事实。

2、被告人龙*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28日,麻*甲与龙*、伍某某等人因与麻*戊等人有矛盾,而从麻*甲处借一支仿六四手枪,后持枪追赶麻*戊等人并在追赶途中开枪射击,后龙*又从家中取了两把火药枪欲与麻*戊等人打架,但在打架之前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

3、被告人麻*乙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28日,麻*甲与龙某甲、伍某某等人因与麻*戊等人有矛盾,而从麻*甲处借一支仿六四手枪,后持枪追赶麻*戊等人并在追赶途中开枪射击,后龙某甲又从家中取了两把火药枪欲与麻*戊等人打架,但在打架之前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

4、被告人龙*乙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28日,麻*甲与龙*甲、伍某某等人因与麻*戊等人有矛盾,而准备刀、枪准备与麻*戊等人打架的事实的事实。

5、伍某某的供述,证实:2013年5月28日,麻*甲与龙某甲、伍某某等人因与麻*戊等人有矛盾,而从麻*甲处借一支仿“六四”手枪,后持枪追赶麻*戊等人并在追赶途中开枪射击,后龙某甲又从家中取了两把火药枪欲与麻*戊等人打架,但在打架之前就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

6、证人麻*戊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27日晚,麻*戊、龙*、吴某某驾驶摩托车与女青年石*等人行至花垣镇窝勺路段,麻*戊等人与龙*甲发生矛盾后,当日麻*戊等人驾车返回排吾途中,被龙*甲等人在持枪追赶的事实经过的事实。

7、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27日晚,吴某某与麻*、龙*癸驾驶摩托车与女青年石*等人行至花垣镇窝勺路段,麻*等人与龙*甲发生矛盾后,当日麻*等人驾车返回排吾途中,被龙*甲等人在持枪追赶的事实。

8、证人龙*己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28日,龙*己伙同龙*甲、麻*甲、伍某某等人持刀、枪报复与麻*戊等人的事实,所持的仿“六四”式手枪为麻*甲所有,火药枪为龙*甲所有。

9、证人龙*辛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28日,龙*辛受麻*甲邀约伙同龙*、龙*、龙*丙去排吾帮忙龙*甲打架,龙*辛等人刚到排吾没多久就被公安机关抓获。龙*辛在麻*甲的车上看见有两把火药枪。

10、证人龙*癸的证言,证实:龙*癸与吴某某、麻某戊被龙*甲等人持枪追赶的起因及事实经过。被追过程中龙*甲等人持枪开了一枪的事实。

11、证人龙*庚的证言,证实:2013年5月28日,龙*庚受麻*甲邀约与龙*、龙*乙及另一男青年及三个女青年去排吾,龙*庚等人刚到排吾没多久就被公安机关抓获。

12、扣押物品、文件清单3份,证实公安民警2013年5月28日从麻*乙处扣押砍刀1把;2013年5月28日从麻*甲扣押炸药5包、轿车1辆、仿真塑料手枪1把、仿“六四”式手枪1把;2013年5月28日从龙*甲处扣押火药粉1筒、火药枪2把。

13、州公物鉴(痕迹)字(2013)127号: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麻*甲持有的仿“六式”式手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但因枪的击锤掉落,无法正常击发;被告人龙*甲持有的2支火药枪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能够正常击发。

14、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麻*甲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6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0年2月10日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2月26日刑满释放。

15、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麻*甲出生于1989年5月15日,被告人龙*甲出生于1994年1月10日,被告人麻*乙出生于1994年6月3日,被告人龙*乙出生于1994年1月29日,四被告人犯罪时均已达到刑事年龄,应负刑事责任。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该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能正常击发的仿“六四”手枪一支,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伙同他人对证人实施打击报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打击报复证人罪。被告人龙*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能正常击发的火药枪两支、仿“六四”手枪一支,且伙同他人对证人实施打击报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打击报复证人罪。被告人麻*乙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能正常击发的火药枪一支,且伙同他人对证人实施打击报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打击报复证人罪。被告人龙*乙伙同他人对证人实施打击报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花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麻*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打击报复证人罪,被告人龙*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打击报复证人罪,被告人麻*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打击报复证人罪,被告人龙*乙犯打击报复证人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并被告人麻*甲、龙*甲、麻*乙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麻*甲、龙*甲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麻*乙、龙*乙的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麻*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麻*甲、龙*甲、麻*乙、龙*乙犯罪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麻*甲的辩解无相应证据支持,且被告人龙*、麻*、龙*乙的供述均能证实被告人麻*甲案发前向龙*等人称对麻*丙举报一事怀恨在心,因而携带凶器威胁麻*丙,向麻*丙索要赔偿。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人麻*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打击报复证人罪,被告人龙*、麻*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打击报复证人罪,被告人龙*乙犯打击报复证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麻*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麻*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龙*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麻*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8年5月28日止)。

二、被告人龙*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

三、被告人麻*乙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15年8月17日止)。

四、被告人龙*乙犯打击报复证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8日起至2014年9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花刑初字第62号
  •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打击报复证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麻*甲,男。2007年6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2月1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浙江*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3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花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花垣县看守所。

  • 被告人龙*甲,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花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花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花垣县看守所。

  • 被告人麻*乙,男。因涉嫌打击报复证人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花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10月29日经花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4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 被告人龙*乙,男。因涉嫌打击报复证人罪于2013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花垣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花垣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石纯

  • 审判员欧治超

  • 人民陪审员向明钧

  • 书记员梁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