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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衡阳市郊区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1998)郊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三忠犯组织越狱罪(预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00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经湖南*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二00五年五月、二00八年四月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执行机关湖*南监狱于2015年9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枝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折计大功、小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u0026ldquo;提请减刑建议书u0026rdquo;、u0026ldquo;罪犯奖惩审批表u0026rdquo;、u0026ldquo;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u0026rdquo;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三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1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289号
  • 法院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组织越狱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周*,男,1968年8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申宝华

  • 审判员石福轮

  • 审判员何闰英

  • 代理书记员刘家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