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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罗辉犯盗窃罪、脱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民法院于1992年10月23日作出(1992)江中法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盗窃罪、脱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民法院于2001年2月23日作出(2000)湛中法刑初字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抢劫罪、绑架罪、脱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余刑12年1个月零14天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民法院于2001年8月24日作出(2001)粤高法刑终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绑架罪、脱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余刑12年1个月零14天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休克垦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2日作出(2005)图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组织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与前罪余刑18年8个月16天,剥夺政治权利8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减刑4次,共计3年11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8不变。执行机关科*监狱于2015年7月28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科*监狱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2014年、2015上半年服刑改造中,表现较好,获得监狱表扬5次、监狱记功1次,17次被评为月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减刑呈批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7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兵一刑执字第2152号
  •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组织越狱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现在科*监狱二监区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金春华

  • 审判员李宁宁

  • 审判员琚红彬

  •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