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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湘潭县XXX镇XX村XXX组XX号。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于2008年11月27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12月2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12月11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2010年1月22日被本院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二审请求情况

株洲*民法院审理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一案,于2010年1月22日作出(2009)芦法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2月28日,株洲*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丁*、彭*、朱*、张*四人诉株洲*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2年2月28日,株洲*民法院作出(2002)株民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株洲*限公司价值48万余元的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因株洲*限公司拖欠被告人曾*款项共计人民币120000元,被告人曾*多次讨要未果,遂于2002年5月6日晚赶到株洲*有限公司要拖走公司内的设备。该公司的门卫、被告人曾*的姐姐曾青*告知被告人曾*,该公司的设备已被法院查封扣押。被告人曾*仍然强行将该公司已被株洲*民法院查封扣押的叉车一台、车床一台、铣床一台、砂带机一台、小电焊机一台、钻床一台、元锯三台、铝板二块拖走,并变卖。经湖南省*证中心鉴定,被拖走的设备价值人民币176942元。被告人曾*的犯罪行为致使株洲*民法院(2002)株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至今没有执行完毕,被害人丁*等人因此四处上访。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

1、株洲*民法院(2002)株民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2002)株中执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证明:株洲*限公司与丁*、彭*、朱*、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调解结果,以及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情况;

2、被害人丁*、彭*的陈述证明:2002年2月28日,株洲*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丁*、彭*、朱*、张*四人诉株洲*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02年2月28日,株洲*民法院作出(2002)株民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株洲*限公司价值48万余元的设备进行查封、扣押。2002年5月9日上午,他们到株洲*限公司发现已被查封的很多设备不见了。他们马上通知株洲*民法院执行局;

3、证人成风先的证言及他提供的设备资料证明:成风先成立了株洲*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他儿子,由成风先负责该公司的全面工作。他与丁*等四人借贷纠纷,株洲*民法院已立案,并于2002年2月28日查封扣押了株洲*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8万余元的设备。同时他也欠被告人曾*人民币120000元。被告人曾*向他讨要多次,并提出以公司的设备抵债。他告知被告人曾*公司的设备已被人民法院查封。他提供了砂带机的购买合同及发票证明该台设备的购买情况;

4、证人曾青莲的证言及报案材料证明:她是被告人曾*的姐姐。她和丈夫李*在株洲*限公司守卫门。2002年5月6日晚,她一人在公司。被告人曾*来到该公司,要拖走设备。她告知被告人曾*该公司的设备已被人民法院查封。但是被告人曾*仍然拖走了一部分设备。2002年5月8日,她到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龙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将该案作为经济纠纷处理;

5、证人李*的证言证明:成风先欠被告人曾*人民币120000元。被告人曾*在多次讨要未果的情况下,将株洲*限公司的一批设备拖走。当时他和成凤先不在场;

6、株洲*民法院(2002)株中执字第43-1号民事裁定书、株洲*民法院找被告人曾*的妻子龙*、李*、曾*的谈话材料、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袁*、彭*情况报告、证人袁*的证言证明:袁*、彭*是株洲*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员,株洲*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株洲*限公司的一批设备,价值人民币48.9万余元。2002年5月9日,丁*告诉他们有一部分设备被被告人曾*拖走了。他们与丁*去现场进行了清点,并于2002年5月12日向院领导汇报了此事。该院于2002年11月5日下达了(2002)株中执字第43—1号裁定书,由被告人曾*在擅自转移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当天送达给被告人曾*,由其妻子代收。因为李*、曾*没有制止被告人曾*拖走已被查封的设备,责令二人搬出株洲*限公司;

7、株洲*证中心株价认鉴字(2008)第315号价格鉴定书、株洲*证中心对价格鉴定的说明证明:被告人曾*拖走的设备价值人民币176942元。株洲*证中心对该鉴定结论还做了特别说明,说明此次鉴定的依据;

8、株洲*民法院2008年12月22日情况说明材料证明:被告人曾*非法处置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该院多次组织执行,被告人曾*一直不予以配合,并设置障碍使得丁*等人诉株洲*有限公司一案无法执行;

9、丁*提供的材料证明:,被告人曾*非法处置已被株洲*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致使丁*、彭*、朱*、张*四人诉株洲*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法执行,丁*、彭*、朱*、张*多次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

10、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曾*的到案情况;

11、被告人曾*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曾*的个人基本情况;

12、被告人曾*在公安、检察机关及庭审中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情节和手段等与上述证据相符。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明知是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而非法处置,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无法执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非法处置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属于株洲*限公司的大电焊机一台、铝板26块、空压机一台、鼓风机一台共计价值人民币16589元,因缺少相关证据证明为被告人曾*所处置,原审法院不予认定。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大电焊机一台、铝板26块、空压机一台、鼓风机一台不是由被告人曾*处置的辩护意见,原审法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曾*及其辩护人还对该鉴定结论估价提出异议,认为估价过高。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鉴定结论是由于被告人曾*的省巳犯罪行为才导致鉴定是在没有设备实物的情况下作出的,鉴定机构在此情况下,根据机械设备的市场中准价格,并依照委托方提供的标的物相关资料确定理论上的成新率,由此得出鉴定结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此次鉴定程序合法,其鉴定内容也是客观真实有效的,故对该鉴定结论法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曾*及其辩护人认为估价过高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其它意见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曾*在案发后,拒不退还其拖走的设备,也没有在处置财产的范围内退赔,没有悔罪表现。据此,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责令被告人曾*对其非法处置的价值人民币176942元的设备进行退赔。

本院查明

宣判后,被告人曾*不服,上诉提出:1、佳佑*公司欠上诉人120000元人民币,上诉人拖走该公司部分设备时,不知道设备已经被法院查封,没有犯罪故意;2、拖走的设备评估价格过高,评估不合法;3、判决书制作不严谨,判决书认定有16589元的财物不予认定,而在判决的第二项中还要我退赔176942元。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另查明:原审判决书中的证据7:株洲*证中心株价认鉴字(2008)第315号价格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本次价格鉴定标的物总价值为人民币193531元。原审法院不予认定的部分16589元。二者相减,实际认定上诉人拖走的设备价值人民币176942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曾*明知是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而非法处置,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无法执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被告人曾*上诉提出:1、佳佑*公司欠上诉人120000元人民币,上诉人拖走该公司部分设备时,不知道设备已经被法院查封,没有犯罪故意;2、拖走的设备评估价格过高,评估不合法的理由,原审判决书已经作了详细说明。上诉人提出第3点意见,判决书制作不严谨,判决书认定有16589元的财物不予认定,而在判决的第二项中还要我退赔176942元。确系原审法院没有说明数字的来龙去脉,但是不影响原审判决主文。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0)株中法刑一终字第23号
  • 法院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0
  • 案由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万自力

  • 审判员宋红

  • 审判员张晓玲

  • 书记员陶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