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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劫夺被押解人员一案

审理经过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8年6月9日夜,河南省灵宝市公安局民警亢XX、张*、郭X在淅川*出所民警协助下,前往淅川县寺湾镇罗岗村依法逮捕涉嫌盗窃被告人陈*,民警将陈*抓押到车上,当车行驶至罗岗村8组路段时,被陈*父亲陈*、妻子杜*、姐姐陈*、姐夫杨XX等人将车拦下,陈*父亲陈*拦住车头,被告人杜*和陈*抱住民警亢XX的腿,杨XX伙同陈*等人将被告人陈*强行拉下车后,致使陈*带铐逃走,并将抓捕民警打伤。经法医鉴定,亢XX、张*的损伤构成轻微伤。2011年6月27日,被告人杜*到淅川县公安局寺湾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亢XX、戚XX陈述,证人杨XX、陈*、罗XX等人证言以及书证鉴定结论、淅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同他人劫夺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其行为已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德秀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杜*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淅刑初字第154号
  •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1
  • 案由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杜*,女,1974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淅川县寺湾镇罗岗村。因涉嫌犯劫夺被押解人员罪,于2011年6月2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平

  • 审判员张玉峰

  • 审判员黄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