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9日作出(2007)旅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暴动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9月27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7年5月28日止。
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刘先虎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不变。
(刑期自2006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刘*,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唐庆福
审判员华云捷
审判员徐凤新
书记员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