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李**、李**等扰乱法庭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交检公诉刑诉(2014)第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甲,李*乙,杨*甲犯扰乱法庭秩序罪,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甲,李*乙,杨*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15日,交城县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李*丙涉嫌受贿、挪用资金一案,证人翟*甲出庭作证时接听电话,经法警劝阻后翟*甲挂断电话,期间被告人李*甲、李*乙、杨*等人以此为由在法庭大声喧哗、吵闹,经法院工作人员劝阻无效,致使法庭宣布休庭。被告人李*乙、李*甲、杨*等人强行冲入审判区抢夺证人翟*甲的手机,最终将手机抢走。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李*、杨*作为旁听人员,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应当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事实辨称:酌定从重处罚太重。被告人李*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其犯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犯罪事实辨称:他没有闹,只是上去看看有没有他家的人,他没有扰乱法庭秩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5日,交城县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李*丙涉嫌受贿、挪用资金一案,证人翟*甲出庭作证时接听电话,经法警劝阻后翟*甲挂断电话,期间被告人李*甲、李*乙、杨*等人以此为由在法庭大声喧哗、吵闹,经法院工作人员劝阻无效,致使法庭宣布休庭。被告人李*乙、李*甲、杨*等人强行冲入审判区抢夺证人翟*甲的手机,最终将手机抢走。另查明,被告人李*甲、李*乙赔偿被害人翟*甲医药费,手机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翟*甲对李*甲、李*乙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讯问李*的笔录,证明2014年8月15日上午9时左右他和老婆刘*一起去的法院,他一直都在旁听席坐的了。李*丁拿手机摄像,被法院工作人员制止了,下午证人翟某甲出庭后,因为证人接听电话,旁听席的人就都站起来和证人吵起来,后来法院的法官宣布休庭,证人退席的时候,他们就拦住不让走,后来他们就冲进审判区将证人围住,将证人的手机抢走了。当时李*丙对他说“五哥,你能不能把手机给我抢上我看看到底是谁害我了”。他说“不行,这是在法庭上了”后来李*丙又叫他了,他一时冲动就冲进审判区把证人翟某甲的手机抢上了。抢上后他就把手机给了他老婆,出了审判区后他老婆就又给了他,他把手机给了李*丙的母亲。

2、讯问李*乙的笔录,证明2014年8月15日,他弟弟李*丙因受贿、挪用资金在交城县人民法院开庭,他从早上8点就去了法院,到下午6点才离开。他开的车拉的他老婆等人去的。开始的时候他三弟李*丁拿着录音笔进行录音,后被法院的工作人员制止了。到下午5点的时候,证人翟*甲出庭作证的时候,证人翟*甲接听电话来,他们旁听的亲属朋友们就喊叫,后法院宣布休庭了。他们不让证人翟*甲离开,后翟*甲准备从法庭的后门出去了,他就去法院门口等翟*甲,等了一会不见翟*甲出来,他就进去,看见他们家人已经进入审判区了,他也就进入审判区。当时法院的工作人员阻拦他们来,不让他们进去。抢上手机他就离开了,他们就是要看下翟*甲的手机到底是和谁联系了,他们进去后将翟*甲围住抢他的手机。当时场面比较混乱,他也没有看见有谁,反正他是参与来。他当时从他母亲手里拿上看了一下通话内容,就让他母亲给了法院的工作人员。

3、讯问杨*甲笔录,证明2014年8月15日上午交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受贿、挪用资金一案,他旁听来,一直到下午开完庭他才回的家。那天下午开庭的时候,证人出庭作证的时候骂了一句,后来他听见审判员说改天再审,后证人要离开,他妹妹杨*乙就截住证人不让走,让证人说明白再走,至于杨*乙有没有进入审判区他没有看见。他看见人们进到审判区他也跟着进去了。

3、报案材料及询问郑*笔录,证明他任交*民法院刑事庭庭长。2014年8月15日上午9点在本院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丙犯受贿、挪用资金一案时,由书记员在法庭上宣布了法庭规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旁听人员被告人李*丙的亲戚、朋友在法庭上用手机录音摄像,法庭审判人员及执勤法警当即进行了警告制止,随后被告人李*丙的亲属朋友又随意发言、鼓掌、喧哗,妨害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审判长、审判员当庭再次进行了警告制止。法庭调查进行到下午5点15分许,法庭依法传唤证人翟某甲到庭作证,在证人作证时证人的手机响了,证人就接听电话,法庭告知证人将手机关了在法庭上不允许接打电话,被告人李*丙的亲属,朋友就叫喊把手机没收了,法庭再次警告制止不听,鉴于上述情况法庭宣布休庭择日继续开庭审理,就在宣布休庭的同时,被告人李*丙的亲戚、朋友进入审判区要闹事,法庭审判人员及法警再次警告旁听人员冲击法庭、扰乱法庭秩序的后果,旁听人员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强行冲入审判区围住证人并殴打证人翟某甲,并将证人翟某甲的手机抢走,造成法庭一片混乱,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

4、询问翟某甲的笔录,证明2014年8月15日他在交*民法院和李*丙质证,当天下午5点左右,法庭传唤他上庭与李*丙质证,质证时他的手机响了起来,法院工作人员告他说法庭上不能接打电话,他就挂了手机,当时坐在旁听席上的李*丙的家属就开始叫喊,让法院的人没收他的手机,法院工作人员就制止他们,但他们不听,还是继续在法庭上叫喊,后来主审法官宣布休庭,他准备离开现场,但李*丙的家属阻拦他不让离开,并还要抢他的手机,后来法院的工作人员让他从审判席后面离开,他刚走到审判席后面时李*丙的家属就冲入审判区内拦住他抢他的手机并打他,后来有一名叫达*的男子从他手中将他的手机抢走后李*丙的亲属才离开。

5、询问杨*的笔录,证明他是交城县人民法院法警。2014年8月15日开庭审理李*受贿、挪用资金一案时,他在法庭门口维持秩序了,后来他听见法庭有人叫唤就进了法庭。大约有十几个人,当时闹事的是李*的亲属及朋友,李*的情绪比较激动,说什么也不离开法庭,为了李*的安全他和武*便将李*强行带到法院的羁押室。

6、询问张*的笔录,证明他是交城县人民法院法警。2014年8月15日开庭审理李*受贿、挪用资金一案时,他在现场维持秩序。法庭审理过程中,旁听人员李*的家属、朋友在法庭上用手机录音摄像,法庭审判人员及执勤人员当即进行了制止,随后被告人李*的家属又随意发言,鼓掌扰乱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到下午17时15分左右,法庭传唤的证人翟某甲作证时,证人翟某甲的手机响了并且接听电话,法院工作人员告知证人翟某甲将手机关了不允许在庭审现场接听电话,随后被告人李*的亲戚,朋友叫喊没收证人的手机,法院工作人员再次制止被告人的亲属和朋友,但他们不听劝阻,宣布休庭后,被告人的亲属、朋友就进入审判区围堵证人抢证人的手机,当时现场比较乱,他们几个法警怕出现意外,就强行带李*离庭,李*的亲属、朋友堵的审判区的出口,他们几个法警拔开李*亲属才离开。

7、询问翟某乙的笔录,证明他是交城县人民法院法警。2014年8月15日开庭审理李*受贿、挪用资金一案时,他在现场执勤。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李*的亲属、朋友在法庭上用手机录音摄像,随后被法院工作人员制止。到下午5点15分左右,法庭传唤证人翟某甲到庭时,证人的手机响了并且接听,法院工作人员告知证人不允许接听电话,后被告人李*的亲属、朋友就叫喊没收证人的手机,法庭再次警告制止不听,主审法官宣布休庭,这时被告人的亲属朋友进了审判区闹事,要抢证人的手机,法院工作人员警告制止,被告人的亲属、朋友不听继续闹事。他看见被告人的亲属、朋友正在往审判区冲,后来他们围攻和殴打证人,他就往开拉被告人的亲属,拉开这个那个又上来。他们几个人最终抢上证人的手机了。

8、询问武*的笔录,证明他是交城县人民法院法警。2014年8月15日开庭审理李*受贿、挪用资金一案时,他在现场执勤。开庭审理期间,李*的家属多次喧哗、吵闹,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制止,一直到下午5点的时候,法庭传唤证人翟某甲出庭作证,在此期间翟某甲的手机响起,法院工作人员制止接听后,旁听席李*的家属吵闹要没收证人手机,经审判长制止劝阻无效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他和张*就看守李*,在此期间坐在旁听席上的家属强行冲入审判区阻拦证人离开,当时他看到法庭现场乱了后,他和杨*强行将李*带入临时羁押室后,他就一直看守被告人李*,后来的事他就不知道了。

9、询问郭*的笔录,证明他是交城县人民法院法警。2014年8月15日开庭审理李*受贿、挪用资金一案时,他在现场维护法庭秩序。当下午六点左右的时候法庭依法传唤证人翟某甲出庭作证时,证人翟某甲手机响起,法院工作人员警告并制止证人接电话。在此期间,李*的家属在法庭上扰乱法庭秩序并殴打证人,致使法庭当场休庭,不能正常工作。主审法官宣布休庭,法院工作人员在带嫌疑人李*离开审判区时李*家属还进行围堵,一直到李*家属抢上证人的手机后,其家属才离开法庭,在此期间李*的家属还在法庭上多次喧哗、吵闹,一直到后来冲入审判区抢证人手机、殴打证人,致使法庭休庭。

10、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8月18日18时25分至35分,经翟某甲辨认,本组照片中八号男子为2014年8月15日冲入审判区抢夺、殴打其的犯罪嫌疑人达*。

11、提取记录、情况说明、视听资料,证明2014年8月18日交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交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受贿、挪用资金一案时,强行冲入审判区殴打证人扰乱法庭秩序的监控录像一份进行提取。并于2014年8月20日制作了光盘。

12、鉴定文书,证明要求检验2段视频文件在各自播放区间内未检出剪辑痕迹。

13、刑事判决书,证明2002年6月17日被告人李*甲因故意伤害罪被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14、户籍证明,证明李*甲,李*乙,杨*的个人基本信息。

15、谅解书、协议书、收条,证明李*、李*甲赔偿翟*甲医药费、手机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被害人翟*甲对李*、李*甲殴打其的行为作出谅解。

上列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李*、杨*作为旁听人员,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罪名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李*、杨*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李*能积极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甲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李*乙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杨*甲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交刑初字第9号
  •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扰乱法庭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甲,绰号达子五,农民。2002年6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交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涉嫌犯扰乱法庭秩序罪于2014年9月6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交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 被告人李*乙,小名李*,农民。因涉嫌犯扰乱法庭秩序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交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 被告人杨*,农民。因涉嫌犯扰乱法庭秩序罪于2014年9月3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褚鸿斌

  • 代审判员司丽霞

  • 人民陪审员和三宝

  • 书记员马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