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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乙扰乱法庭秩序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3)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谢*乙犯扰乱法庭秩序罪,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丽水*民法院以(2013)浙丽刑管字第7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谢*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1日10时38分左右,莲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莲*法院一号审判庭开庭宣判谢*受贿一案。当书记员何一芳宣布法庭纪律后、谢*被带上审判庭时,被告人谢*、谢*和谢*等谢*的亲属在旁听席上大声喧哗,并对前来制止的宋*、潘*等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扭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谢*用双手扭住法警宋*的衣领进行推拉,用矿泉水瓶砸向法警林某前胸,拳击武警张*;被告人谢*伙同谢*等人对法警潘*进行推拉,致使潘*差点摔倒在地,后谢*拳击潘*左手臂;造成法警宋*、潘*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致使法庭秩序混乱、法庭宣判被迫中断。

案发后,被告人谢*甲于2013年3月27日上午向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白云派出所自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谢*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谢*、谢*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吴*、蓝*、林*等12人的证言、被害人宋*、潘*陈述、丽水市大众司法鉴定所(2013)临鉴字第27号、28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被害人宋*、潘*《户籍信息》、《人民警察证》、伤势照片、证人武*、蓝*等10人的《户籍信息》,被告人谢*、谢*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谢*乙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谢*乙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谢*、谢*乙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两被告人均可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谢*甲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谢*乙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丽云刑初字第124号
  •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扰乱法庭秩序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谢*。因本案,于2013年3月27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 被告人谢*。因本案,于2013年5月7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跃燕

  • 人民陪审员张宇明

  • 人民陪审员练晓锋

  • 代书记员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