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山东省*民法院于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06)滨中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犯暴动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自2005年7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6年9月11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09年11月12日、2012年11月9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中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孙*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二次、表扬一次;被评为2012年度省级、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孙*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1997年《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7月8日起至2020年5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孙*,现在山*中监狱服刑改造。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浩正
审判员尹世忠
人民陪审员邹玉凤
书记员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