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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一月六日作出(2012)珠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暴动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正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3月28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1149号
  • 法院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暴动越狱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周*,男,1993年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申宝华

  • 审判员石福轮

  • 审判员何闰英

  • 书记员邱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