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一月六日作出(2012)珠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暴动越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湖*南监狱于2015年5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正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5年3月28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周*,男,1993年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申宝华
审判员石福轮
审判员何闰英
书记员邱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