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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新少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同案被告人王*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石少刑终字第000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被告人郭*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5年10月8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考核表扬奖励3次,被评为2014年度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石刑执字第02923号
  • 法院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郭*,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姜瑞祥

  • 审判员安勇

  • 审判员刘亚莉

  • 书记员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