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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抢劫、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该犯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9月21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0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牛*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6月20日至2014年7月21日,获计分表扬奖励6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保刑执字第6298号
  • 法院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牛*(又名小*、强子)。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建发

  • 代理审判员郑东

  • 代理审判员钱娜

  • 书记员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