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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中堂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唐*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童中堂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东分局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监*第一监狱提出,罪犯童中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由冀东*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等奖励材料所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童中堂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由冀东*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童中堂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唐刑执字第1939号
  • 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童中堂,现在河北省监*第一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高洪明

  • 代理审判员王宏伟

  • 代理审判员李静伟

  • 书记员孙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