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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1)大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000元。被告人郭*及同案被告人白*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郭*申请撤回上诉。北京*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1)一中刑终字第4242号刑事裁定,准许郭*撤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中监狱于2015年9月10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30日至2015年7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获计分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保刑执字第5659号
  • 法院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郭*,现在河*中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建发

  • 代理审判员郑东

  • 代理审判员钱娜

  • 书记员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