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雄刑初字第0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浩友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7月2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牛浩友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7日,获计分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牛浩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牛浩友,又名牛*,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国芳
代理审判员段超
代理审判员郑东
书记员王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