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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慧犯强迫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了(2012)小店刑初字第8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慧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以(2013)并刑终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雷**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端正改造态度,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改造,考试成绩均分为92分,在食堂改造期间,积极动脑筋,想办法增加饭菜花样,提高服务质量,并严把饭菜质量关,爱护设备,定期消毒,较好完成了各项改造任务,出勤率100%。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的刑期从2012年2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该犯于2014年5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5月15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4月15日、7月13日共获监狱嘉奖三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雷**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2月18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女监减建字第1533号
  • 法院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雷**,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穆志照

  • 代理审判员张康

  • 代理审判员韩丽娜

  • 书记员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