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赵**抢劫、强迫卖淫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2011)朔刑终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犯抢劫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9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11日。执行机关山西省原平监狱于2015年6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监狱认为,罪犯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在本次考核期间,罪犯赵**共获监狱表扬4次,嘉奖1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刑已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赵**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忻中刑执字第572号
  • 法院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赵**,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朔州市山阴县人,现在山西省原平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郭俊秀

  • 审判员王晓华

  • 代理审判员孟晓静

  • 书记员于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