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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了(2013)万刑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强迫卖淫罪、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刘*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7.5分。劳动改造方面,作为车间机工,该犯踏实肯干,服从分配,严格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能按照工艺要求,做好自己的工序,把好质量关,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的刑期从2013年2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6日止。该犯于2014年6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2月15日、7月13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1月6日、4月15日、7月13日共获嘉奖三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

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551号
  • 法院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刘*,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穆志照

  • 代理审判员张康

  • 代理审判员韩丽娜

  • 书记员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