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辽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辽宁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的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5年5月31日,罪犯李**获得记功奖励6次;获得省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自2011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2月8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李**,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晓书
审判员孙洪成
审判员柳震
书记员朱传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