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辽宁省**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开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大刑二终字第3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20日被投入到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8年9月11日止。
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市监狱于2015年8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4年度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1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证实材料、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张*,现在辽宁省大连市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微
审判员夏红军
审判员张真洪
书记员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