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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吕*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2011)辽刑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3年11月22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3037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吕*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吕*在2010年1月被吕**骗至山西省阳泉市从事卖淫后,逐渐成为吕**的帮凶,在被告人吕**、宋**强迫他人卖淫的过程中,被告人吕*负责看管吕*、王某某的财物和监视其人身自由。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03.7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1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长刑执字第3216号
  • 法院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吕*,女,1991年7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沈伟

  • 代理审判员翟秋实

  • 代理审判员徐俊

  • 书记员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