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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马**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洮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玮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马**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6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王**、王**三人在白城市广场附近遇见回宿舍途中的被害人齐*,被告人马**、王**持刀并以语言相威胁,强行将被害人齐*劫至七月七旅店内,被告人马**将齐*强奸。之后强迫被害人齐*卖淫。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监区参加切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94.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7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4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长刑执字第1214号
  • 法院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马**,男,1995年5月31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城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毕学柱

  • 代理审判员沈伟

  • 代理审判员杨笑

  • 书记员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