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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0日作出(2008)里刑未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犯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姜**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6日以(2008)哈刑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以(2012)哈刑执字第19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松滨监狱于2015年7月3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松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松滨监狱以罪犯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姜**予以减刑一年六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全部执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罚金缴纳票据、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姜**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姜**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8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哈刑执字第2516号
  • 法院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姜**,男,汉族,1989年2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滨县,初中文化。现于黑龙**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金鹏

  • 审判员徐向

  • 代理审判员刘鹏

  • 书记员盛丽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