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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减刑裁定书

审理经过

浙江省**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1)浙杭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陈**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19日浙江**民法院作出(2012)浙刑三终字第99号号刑事判决书,维持被告人陈**的原判决。刑期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23日投送黑龙**河监狱服刑。执行机关黑龙**河监狱于2015年1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认为罪犯陈**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各项有效奖分累计160分,其中当年有效奖分47分。减刑起始时间和年度有效奖分符合法律规定。罚金6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原审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评审鉴定表、考评记分簿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七刑执字第420号
  • 法院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陈**,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现服刑于黑龙江省七台河监狱。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可臣

  • 审判员汤文光

  • 审判员孙国军

  • 书记员王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