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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怀有、郭*等强迫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仲怀有、郭*、郑*、李*、温*、李*、李*强迫卖淫罪一案,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宝刑初字第0093号刑事判决,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原审被告人仲怀有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郭*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原审被告人郑*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原审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原审被告人温*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原审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原审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25日对原审被告人仲怀有、郑*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顾*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仲怀有及其辩护人朱*、原审被告人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3)宝刑初字第0093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2013)宝刑初字第0093号刑事判决;

二审裁判结果

二、发回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扬刑抗字第0001号
  • 法院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强迫卖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抗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 原审被告人仲怀有,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宝应县人,高中文化,个体劳动者。因本案于2012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

  • 辩护人朱*,江苏*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人郑*,男,199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因本案于2012年7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

  • 原审被告人郭*,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宝应县人,初中文化,无业。

  • 原审被告人李*,男,1991年7月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小学文化,无业。

  • 原审被告人温*,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

  • 原审被告人李*,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文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

  • 原审被告人李*,男,1994年8月6日出生,穿青人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初中文化,无业。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珠林

  • 审判员何薇

  • 代理审判员张高峰

  • 书记员朱爱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