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婚生女陈*乙不同意变更,原告陈*甲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男,生于1971年5月2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
委托代理人马德彬,四川达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74年8月9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罗德忠
书记员范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