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得
书记员范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