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8月28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其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女,生于1979年10月,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
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76年8月,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绍富
书记员侯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