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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赵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8月28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系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其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昭化民初字第755号
  •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女,生于1979年10月,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

  • 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76年8月,汉族,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昭化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绍富

  • 书记员侯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