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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342号
  •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6日

  •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11月20日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欧凌

  • 书记员: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