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6日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11月20日
审判人员
审判员:欧凌
书记员:胥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