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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诉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科民初字第100号
  •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伍*,女,生于1975年4月,汉族,住科学城。

  • 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2年10月,汉族,户籍地绵阳市游仙区绵山路64号*区**栋*单元402号,现住深圳市南山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园。

  • 委托代理人汪飞,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华

  • 书记员韩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