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诉被告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伍*,女,生于1975年4月,汉族,住科学城。
被告杨某某,男,生于1972年10月,汉族,户籍地绵阳市游仙区绵山路64号*区**栋*单元402号,现住深圳市南山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园。
委托代理人汪飞,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华
书记员韩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