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被告:赵*,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科
书记员杨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