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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安民初字第1317号
  •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 被告:赵*,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科

  • 书记员杨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