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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4)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邱*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蜀山区十里庙路的旺京台球俱乐部内摆放18台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

2013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棋牌游戏室进行了检查并现场扣押了18台赌博机,经清点,该18台赌博机共有53个独立操作平台。

2013年12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邱*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刘*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房屋租赁合同,网络服务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邱*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在其经营的台球室内提供多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邱*系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量刑时一并考虑被告人有前科等情节。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结合其主观恶性的程度、认罪悔罪的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8天,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6月16日止。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邱*的违法所得,查扣的赌博机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蜀刑初字第00365号
  •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邱*,男,1976年5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户籍地安徽**瑶海区。1997年6月20日因犯强奸罪被原安徽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12月2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16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倪娜

  • 书记员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