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10日左右,被告人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蜀山区公园道一号小区“圣地”网吧二楼房间内摆放了具有上分、扣分、加分等荧屏计分功能的赌博机捕鱼机1台(具有8个操作基本单元)、飞龙机1台(具有8个操作基本单元)、碰碰车1台、连线机1套(具有8台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
2014年1月15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赌博机室进行了查处,赌博机室所有机器均被查扣,被告人章某某亦被当场抓获。归案后,被告人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章*、罗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赌博机的清单,案发现场方位图,被告人章*某指认赌博机摆放现场、涉案赌博机的照片,被告人章*某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同一地点摆放了赌博游戏机共25台,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在量刑时对被告人章某某开设赌场的持续时间也应一并予以考虑。据此,根据被告人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章某某违法所得,查扣的赌博机25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月1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孙钰
书记员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