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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5)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初,被告人王某某以每月500元的价格承租本市镜湖区老扬子山XXX一间平房,并购买19台“明星97”赌博游戏机摆放在该平房内,供赌博人员用现金买分上分的方式进行赌博,获取非法利益。

2015年5月22晚,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明星

97”赌博游戏机19台,查获赌资300元;同年6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沐某甲、沐某乙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明星97”赌博游戏机十九台、违法所得三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镜刑初字第00353号
  •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2015年7月1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震

  • 书记员戴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