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徐**在其位于无为县**道绣塘274号的家中,提供赌具牌九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人民币约30000元。2014年7月25日,无为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徐**家中将正在进行的赌博活动现场查获,并扣押赌具牌九一副。
本院查明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已缴纳其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王**、徐*丙、丁某某、王**、李**、徐*丁的证言,无为县公安局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及赌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甲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赌具“牌九”一副依法予以没收,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曾用名:徐**),男,1954年3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不识字,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8月29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居住原住址。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曹树会
书记员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