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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8日19时许,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民警接群众举报,被告人万*在本区上湖村u0026ldquo;胖子宾馆u0026rdquo;东侧一巷道内经营赌博机房。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当场查获一组u0026ldquo;森林舞会u0026rdquo;连线赌博机四台(可同时供四人进行赌博),一台捕鱼机(共八个把位,可同时供八人进行赌博),一台老虎机(可供一人进行赌博),四台u0026ldquo;斗地主u0026rdquo;赌博机(可供四人同时赌博),五台u0026ldquo;水果u0026rdquo;赌博机(可供无人同时赌博)。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开设赌场罪罪名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8日19时许,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警大队接群众举报,在田家庵区上湖村u0026ldquo;胖子宾馆u0026rdquo;东侧巷道内100米处自建房内有人经营赌博机室,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万*在此经营的具有赌博性质的赌博机室查获,当场查获u0026ldquo;森林舞会u0026rdquo;连线赌博机四台(可供四人同时赌博),u0026ldquo;捕鱼机u0026rdquo;一台(可供八人同时赌博),u0026ldquo;老虎机u0026rdquo;一台(可供一人赌博),u0026ldquo;水果u0026rdquo;赌博机五台(可供五人同时赌博),u0026ldquo;斗地主u0026rdquo;赌博机四台(可供四人同时赌博),并扣押赌博机主板及赌资1060元等涉案款物。办案民警遂将被告人万*传唤至公安机关。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万*的供述,证人姜*、袁*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万*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涉案款物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田刑初字第00502号
  •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万*,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淮南市大通区,住所地淮南市大通区。2015年3月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2日经淮南市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淮南市公安局公安田**分局于同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李玲云

  • 书记员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