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5)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鲁冬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淮南市谢家集区谢二东村南区承租房屋用于经营棋牌室,因生意没有起色,李某某在2015年2月底购置数台具有退分、退币功能的电子游戏机设备开设赌博游戏机室。2015年3月18日下午,公安机关对该赌博游戏机室进行检查,当场抓获参赌人员6人,查获并扣押8个把位的捕鱼机1台、水果连线机6台、单挑连线机6台及开设赌场非法所得5570元。当日晚,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租房协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检查、辨认笔录,证人殷桃、王**,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15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5570元,予以追缴;8个把位的捕鱼机1台、水果连线机6台、单挑连线机6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8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霞
审判员李雷
人民陪审员王从华
书记员岳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