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淮南市八公山区XX街道一门面房内开设游戏机室,室内摆放大型捕鱼赌博机三台,其中二台6个操作基本单元,另外一台8个操作基本单元,单挑连线赌博机六台,合计26个操作基本单元,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所在社区亦评估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2015年3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到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后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经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并于5月25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霞
代理审判员肖翠兰
人民陪审员吴婷
书记员胡思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