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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淮南市八公山区XX街道一门面房内开设游戏机室,室内摆放大型捕鱼赌博机三台,其中二台6个操作基本单元,另外一台8个操作基本单元,单挑连线赌博机六台,合计26个操作基本单元,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所在社区亦评估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八刑初字第00065号
  •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12月6日出生。2015年3月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到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后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经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并于5月25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霞

  • 代理审判员肖翠兰

  • 人民陪审员吴婷

  • 书记员胡思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