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公诉刑诉(2014)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被告人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8月间,被告人纪*在其租赁的门面房内(位于淮南市**孜医院大门附近)摆放4台电子游戏机设备,以提供“上分”、“下分”、现金与游戏分值相兑换等方式,吸引客人到游戏厅赌博。其中设备分别为2台捕鱼机(其中一台已损毁2个操作基本单元)、1台动物乐园游戏机和1台单挑联线游戏机,每台游戏机配有8个操作基本单元,共计可使用操作基本单元30个。
上述事实,被告人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证人杜某某、闫*、王某某、葛某某、姚某某、曹某某、段某某、柴某某、杭某某、李**、周某某、付*、王某某的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渔利,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纪*,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2014年8月1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0月20日经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并于10月30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霞
代理审判员孟培培
人民陪审员刘登云
书记员徐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