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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公诉刑诉(2014)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3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被告人闪某某及其辩护人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8日16时许,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河南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淮南市八公山区李*回族乡民族村王岗片闪某某家中设有游戏机8台,赌博机3台(老虎机2台、打鱼机1台),并有未成年的学生正在玩游戏机。被告人闪某某利用赌博机进行赢利活动已有一年多时间,游戏室距离回民中学约100米。案发后打鱼机已被销毁。

上述事实,被告人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证人王某某、姚某某、闪*某、金某某、胡某某、王某某、闪*、王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渔利,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闪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八刑初字第00086号
  •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闪某某,男,1982年5月8日出生。2014年4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到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19日经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年9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 辩护人邵*,安徽**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霞

  • 代理审判员孟培培

  • 人民陪审员尹兵

  • 书记员胡思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