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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陈**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公诉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陈**、李*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李*甲、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彭**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葛**、陈*甲商议在淮北市三马路老木材公司附近换换棋牌室内里屋开设赌场,二人各出资15000元用来做开设赌场的启动资金,购买空调、冰柜、沙发、监控设备以及扑克牌若干共花去16000元,剩余资金用于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之后,被告人葛**、陈*甲等人即多次招来多名参赌人员聚众赌博。同年8月26日至29日,葛**电话邀约刘**、李**、赵*、王**、刘*戊、胡*等十余人到换换棋牌室内,采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五、六次,并安排崔*(另案处理)负责抽水,在开设赌场内抽水数额达两万余元。被告人葛**在该赌场内放高利贷给参赌人员刘**、胡*、赵*等人共计55000元;被告人陈*甲放高利贷给刘**2000元;被告人李**在赌场内放贷给参赌人员刘**等人共计45000余元,三人并按5%收取利息,从中牟利。之后,被告人李**等人向刘**追要赌资欠款,造成严重后果。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验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信息,证人刘**、刘*乙、赵*、胡*、刘*丙、刘*丁、巴*、葛*乙、王**、刘*戊、石**、王**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葛**、陈*甲、李**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陈*甲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被告人李**为赌场经营提供赌资借贷等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葛**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被告人陈**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但其辩称2000元钱是在棋牌室打牌的时候其借给刘**的,没有收取利息。辩护人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陈**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被告人陈**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好且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陈**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葛**、陈*甲商议在淮北市三马路老木材公司附近二被告人经营的棋牌室内里屋开设赌场。二被告人各出资15000元用做开设赌场的启动资金,其中购买空调、冰柜、沙发、监控设备以及扑克牌等共花掉16000元,剩余资金经二被告人商定用于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之后,被告人葛**、陈*甲电话邀约刘**、李**、赵*、王**、刘*戊、胡*等十余名参赌人员聚众赌博。截至2014年8月底,被告人葛**、陈*甲在换换棋牌室内采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数次,每次十余人参加。期间,葛**安排崔*(另案处理)负责抽水并支付其报酬,开设赌场期间抽水数额达20000余元,除支付抽水人员报酬及日常花销外,二被告人每人分得5000余元。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葛**利用开设赌场剩余启动资金等在该赌场内放高利贷给参赌人员刘**、赵*、胡*等人共计55000元;被告人李**在该赌场内先后三次放高利贷给参赌人员刘**等人共计45000元(含被告人葛**通过其放的高利贷10000元),并均按5%收取利息,从中牟利,被告人李**共计收取高利贷利息2250元。后刘**因借款偿还赌债之事将陈*乙一家三口杀害,于2015年6月16日被淮北**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另,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李*甲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打黑除恶支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同年1月26日,被告人陈*甲被蚌埠铁**站派出所抓获;同年2月2日,被告人葛*甲被蚌埠铁**站派出所抓获,二被告人归案后亦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葛**、陈*甲各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被告人李*甲退缴违法所得22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辨认笔录,证明:王*甲辨认出葛**、陈**是在淮**材公司批发市场西路南u0026ldquo;换换棋牌室u0026rdquo;开设赌场的老板;辨认出崔*是在赌场内负责抽水的人员。

刘*甲辨认出葛**是在淮**材公司批发市场西路南u0026ldquo;换换棋牌室u0026rdquo;开设赌场的老板佳*;辨认出陈*甲是该赌场的老板,负责放钱;辨认出崔*是赌场的工作人员,负责抽水。

刘*乙辨认出崔*在淮**材公司批发市场西路南u0026ldquo;换换棋牌室u0026rdquo;开设赌场的工作人员,负责抽水。

胡*辨认出赵*是曾在葛**、陈*甲开设的赌场内参与赌博的u0026ldquo;小爪子u0026rdquo;;辨认出崔*是在淮**材公司批发市场西路南u0026ldquo;换换棋牌室u0026rdquo;赌场内负责抽水的人员。

2.淮北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笔录淮公电检字(2014)026号,证明:通过编号为u0026ldquo;HBEE/WT-2014-026/JC-01u0026rdquo;的检材检验出设备信息10条、通话记录207条、短信记录247条,导出文件名为u0026ldquo;短信记录、通信记录、设备信息.HTMLu0026rdquo;文件,大小为252KB,计算MD5值:89193B9EE42A912ECA95ACDE84C93148。

3.JC-01-SM手机AppleiPhone3G1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及设备信息、手机短信截图,证明:JC-01-SM,设备名称为手机AppleiPhone3G1,持有人姓名刘*甲,通话记录数目207条,短消息数目247条,设备信息10条。

通话记录证明2014年7月16日至7月19日、9月1日至9月4日刘*甲手机的通话情况。

短信记录、手机短信截图证明被告人葛*甲使用手机号为187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0066的手机与刘**联系催要欠款的情况;被告人李*甲使用手机号为159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3188的手机与刘**联系催要欠款的情况。

4.淮北市公安局打黑除恶支队四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蚌埠铁**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月12日,被告人李*甲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打黑除恶支队投案,同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被告人陈*甲于2015年1月26日被蚌埠铁**站派出所抓获;被告人葛*甲于2015年2月2日被蚌埠铁**站派出所抓获。

5.户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证明:被告人葛**、陈**、李*甲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未发现被告人葛**、陈**、李*甲有违法犯罪记录。

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王*甲于2015年4月21日因赌博被淮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

7.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葛**、陈*甲用于开设赌场的房间及房间内物品的情况。

8.安徽省**民法院(2015)淮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刘*甲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淮北**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9.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份开始,其没事的时候就去淮北市三马路老木材公司附近的u0026ldquo;换换麻将室u0026rdquo;打牌,每次打牌输赢二三百元,其共在麻将室打了二三十场麻将,没什么输赢,其就是这样认识了佳*、李**、陈**和一个叫u0026ldquo;小爪子u0026rdquo;的人。

8月26日凌晨四五点钟,其和u0026ldquo;小爪子u0026rdquo;等四人打麻将的时候,u0026ldquo;小爪子u0026rdquo;提出要推牌九,打到早上7时许,其赢了1000多元。当天晚上8时许,其又到换换麻将室打麻将。打到晚上11点多,李*乙提出推牌九,500元一锅,佳*安排了一个三十来岁的女的负责u0026ldquo;抽水u0026rdquo;,她是佳*的朋友。当天晚上推牌九的有其和李*乙、陈**、u0026ldquo;小爪子u0026rdquo;、u0026ldquo;大鼻子u0026rdquo;、龙龙等十来个人,佳*和李*乙都对外放钱,每天按5%收利息。玩到8月27日凌晨二三点钟,其输了24000元,其中向佳*借了10000元,向李*乙借了5000元,打牌欠了陈**2000元,还有其自己的7000元。佳*和李*乙借给其的钱都是给其的时候先把利息扣掉了,佳*扣了500元利息后给其9500元,李*乙扣了300元利息给其4700元。其把24000元输完之后,就和佳*还有负责抽水的女的开车到萧县其大姐刘*丙家拿了12000元,之后又回去推牌九,结果把12000元也输完了,打到早上七八点钟,其总共输了36000元,当天佳*抽水得有一万多元。其因为欠他们钱走的时候就把摩托车押给李*乙了,佳*还让其第二天还钱给他们。

8月27日下午1点多,其用其的宅基证、身份证、结婚证抵押向陈*乙借了40000元,陈*乙说让其10天把钱还他,另外加4000元利息及办宅基证评估费600元,其都同意了。其拿着从陈*乙处借的40000元直接去了换换麻将室,还了佳*10000元,还了李*乙5000元,还给陈*甲2000元。之后其在麻将室睡到了晚上9点多,之后出去吃饭了。晚上11时许又开始推牌九,还是头天晚上玩的那些人,佳*打电话叫的人,陈*甲负责抽水,1000元一锅。打到28号早上六七点钟时,其到其大姐家还了她12000元,之后就回到棋牌室继续打牌。到中午12时许,其输了4000元左右,身上还剩了7000元。有一个在濉溪工地干活的人输了20000多元,借了佳*和李*乙15000元,佳*和李*乙带着那个人到外面拿的钱还给他们的。这场牌九佳*抽水有20000多元。

8月28日晚上10点多,佳*打电话叫其去打牌,其就去了,当天玩牌的还是之前的那些人。玩到29日上午八九点钟,其总共输了47000元,其中其自己带了7000元,借了佳*20000元,借了李*乙20000元,当天佳*他们抽水有2万多元。之后其就骑摩托车回家了,后来其就没有去来过牌了。其听说推牌九的场子是佳*和陈**的,佳*、陈**和李*乙也参与打牌,也抽水。

29日上午其输了47000元之后,欠了佳*和李*乙共40000元,佳*让其晚上就去还钱,如果不还第二天就去其家找其。其因为没钱还他们,当天晚上就住到了清河宝地的旅社。佳*给其发过短信让其接电话。第二天下午,其老婆给其说佳*带人到其家找其了。这期间,其给陈*乙打电话说等其回去再还他钱,他说如果其10天不还钱就收其的房子,其担心陈*乙收了其的房子会影响其老婆孩子生活,就于9月1日打电话把陈*乙约出来谈谈,之后因为没谈好其就把陈*乙杀了,之后又返回陈*乙家里将他老婆徐*和女儿陈*丙也杀了。

10.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份,其在三马路u0026ldquo;换换棋牌室u0026rdquo;参加过赌博。其和棋牌室老板是老乡,通过陈*甲认识了u0026ldquo;佳*u0026rdquo;。三马路的棋牌室最早是陈*甲自己开的,后来u0026ldquo;佳*u0026rdquo;和u0026ldquo;老*u0026rdquo;跟陈*甲合伙开的。其和陈*甲熟悉之后经常到棋牌室打麻将,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去棋牌室打麻将,到七八点钟的时候,u0026ldquo;老*u0026rdquo;喊其到麻将室里面的房间玩,其进去之后看到佳*、陈*甲、李*乙、老*等七八个人在推牌九,其不会推牌九也看不懂,他们喊其进房间里配门的,当天晚上输了1000多元,其觉得输那么多就走了。他们推牌九是用扑克牌推的,每次下500-1000元,有时候不封顶。赌场里有个叫u0026ldquo;红梅u0026rdquo;的女的帮忙抽水,她是佳*的朋友。抽水怎么抽的其不清楚,其就看见u0026ldquo;红梅u0026rdquo;从赢钱的人手里拿钱放在她的u0026ldquo;绿茶u0026rdquo;箱子里,每次抽20-50元左右。其还听说陈*甲、佳*、老*三人在赌场里放高利贷,但是其没有见过他们放钱。

11.证人赵*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在三马路葛**开的棋牌室里打麻将。葛**喊其到里屋打牌,其到房间后看到刘**、老**、红梅、u0026ldquo;八*u0026rdquo;、陈**、葛**、u0026ldquo;大鼻子u0026rdquo;等十来个人在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赌博。扑克牌是陈**和葛**提供的,其知道这个赌场是他们二人开的,因为在赌博的时候,是葛**安排u0026ldquo;红梅u0026rdquo;负责抽水的。赌博的时候1000元一锅,每次大约有十来人参与,谁赢了就给负责抽水的红梅20-30元,红梅抽够1000元就交给葛**。其知道葛**在赌场里u0026ldquo;放爪子u0026rdquo;,按照5%的利息收u0026ldquo;爪子钱u0026rdquo;。其曾经向葛**借了10000元,当时他扣了500元利息,给了其9500元,过了几天葛**找其还钱时其没有钱,他还拿一根木棍上前打其,之后其就把10000元还给他了。刘**也找葛**、陈**、李*乙借过钱,具体借多少其不清楚。

12.证人胡*的证言,证明:其是2014年5月份通过朋友认识的陈**,其和陈**准备在一起开一家麻将馆,但后来其有事情没开成。后来其知道陈**和葛**在淮北市三马路老木材公司附近合伙开了一家u0026ldquo;换换麻将室u0026rdquo;,其经常到那去打麻将,都是佳*安排人来的,每次输赢二三百元。其通过打麻将认识了葛**、李*乙、老**、王**、沈*、u0026ldquo;八哥u0026rdquo;等人。

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在棋牌室打麻将,葛*丙喊其到里屋打牌,其到房间后看到里面有一张桌子,还有刘*甲、老**、红梅、u0026ldquo;八*u0026rdquo;、陈**、葛*丙、u0026ldquo;大鼻子u0026rdquo;等不少人在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赌博。扑克牌是陈**和葛*丙提供的,赌场也是他们二人开的,在赌博的过程中,葛*丙安排u0026ldquo;红梅u0026rdquo;负责抽水。其共在棋牌室参加过三四次赌博,每次都有十来人参与,每次抽水有5000-6000元,钱都是红梅收的。陈**、李*乙、葛*丙三人在赌场里面放钱,其知道刘*甲、u0026ldquo;小爪子u0026rdquo;向他们借过钱,具体借多少其不清楚。其参加赌博的这几次也向佳*借了5000元钱,当天他没有扣其的u0026ldquo;爪子钱。u0026rdquo;

13.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其弟弟刘*甲给其打电话要到其家里借钱。当时刘*甲说要借30000元,其说没有,他问其要银行卡,其说卡上只有12000元是留着给孩子交学费的,刘*甲说他急着用,他朋友还在外面车上等着。当时其丈夫不让其给他,其怕他们二人打架就把其的卡和密码给了刘*甲,之后其送他出去的时候看到一辆车停在其家门口,驾驶座上有一个人,但是天黑其也看不清楚。之后到二十六七号的时候,其孩子开学准备交学费,其就给刘*甲打电话要钱,后来一天早上六七点钟,刘*甲和一个朋友开车到其家里把12000元和其的卡都还给其了。

14.证人刘**的证言,证明:其家的房子位于三马路木材公司西面500米路南一楼。2014年4、5月份的时候,其丈夫巴*把房子租给了陈**和葛*甲开换换棋牌室,每月租金3000元,一个月付一次,当时没说租多久。2014年8月份,葛*甲他们通过巴*借了两次其家的车,都是晚上借的,借车干什么用其不清楚。葛*甲和陈**在棋牌室开赌场的事情其也不知道。

15.证人巴*的证言,证明:2014年四五月份的时候,陈*甲要租其的房子开麻将馆,其就租给他了,当时没有签协议,就是口头约定,陈*甲每月给其3000元房租,水电他自己负责。其通过陈*甲认识的葛**,葛**是后来才跟陈*甲合伙开棋牌室的。2014年8月底的时候,葛**向其借过两次车,当时其问他干什么去他不说,其也就没管。葛**和陈*甲在棋牌室开设赌场的事情其不清楚,其是后来才听说的,其平时也不在楼下看人打牌,但是其在棋牌室里放了一二百箱酒,其有时候会去搬酒。其就住在棋牌室的楼上,回家上下楼必须经过棋牌室,在棋牌室房间里打牌的人都能见到其。

16.证人葛**的证言,证明:其是刘**的妻子。其和刘**结婚后就知道他喜欢打麻将,赌瘾非常大。其听刘**说他在淮**材公司西边路南的u0026ldquo;换换麻将馆u0026rdquo;给佳*打了四万元的赌债欠条,他没告诉其利息是多少。其之前到棋牌室找刘**的时候见过佳*,后来有一天晚上,佳*还带四五个人到其家要过钱。

17.证人王**的证言,证明:其通过其同学张**认识的佳*和刘**。其知道佳*和陈*甲还有u0026ldquo;八哥u0026rdquo;在淮北**材公司西南路南合伙开了一家u0026ldquo;换换棋牌室u0026rdquo;,后来陈*甲和佳*拿了30000元开设赌场用于u0026ldquo;挺钱u0026rdquo;。2014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佳*给其打电话叫其去他的棋牌室玩,其就去了棋牌室打麻将。晚上11时许,佳*提出推牌九,其几人就去了进房间向左拐的房间里用扑克牌推牌九。参加推牌九的还有陈*甲、李*乙、老*、刘*乙、丁**、刘**等人,有时候u0026ldquo;龙*u0026rdquo;、u0026ldquo;小爪子u0026rdquo;也上前押钱。扑克牌是佳*和陈*甲买的,每一锅不封顶,由庄家说话,一晚上输赢在五六万元左右。佳*喊了一个叫红梅的在赌场里负责抽水,谁赢钱就拿出10到50元交给红梅,红梅手里有一千元左右时就把钱交给佳*。佳*、陈*甲、李*乙三人在赌场里u0026ldquo;放爪子u0026rdquo;,借10000元抽500元,其知道刘**从佳*和李*乙处各借了20000元,一直没有还。还有一个濉溪县工地上的50岁左右的人在赌场赌博输了二三万元,也借了李*乙和佳*的钱,后来还掉了。其共参加了十几次赢了六七万元,钱都被其花掉了。

2014年8月26日晚上,其和刘*甲都在佳*的棋牌室赌博,当天晚上刘*甲输了不少钱,后来佳*和红梅开着棋牌室房东u0026ldquo;八*u0026rdquo;老婆的车带着盛军和刘*甲去萧县刘*甲姐姐刘*丙家拿了12000元,回来之后也被刘*甲输掉了,刘*甲的摩托车也押给李*乙了。27号晚上其在棋牌室赌博时又见到了刘*甲,28号凌晨的时候其还开着自己的车带刘*甲去刘*丙家还了钱,还回刘*甲自己家给他媳妇送了些钱,之后又开车回了佳*的赌场,一直赌到晚上10点左右。结束的时候刘*甲告诉其他输了三四万元。这一场也是红梅负责抽水的,抽了二万元左右。之后过了两天,其到棋牌室去时,佳*告诉其联系不上刘*甲了,他知道其认识刘*甲的家,就让石*乙开车带着其和他还有李*乙去了刘*甲家,晚上七八点钟时见到了刘*甲的老婆,她告诉其四人刘*甲几天都没回家了,其四人就回淮北了,到淮北后佳*还给其看了刘*甲发给他说10号还钱给他的短信。

18.证人刘**的证言,证明:其的绰号叫u0026ldquo;大鼻子u0026rdquo;。其和葛*甲家都是矿务局某单位的,很多年前二人就认识了。2014年下半年的时候,陈*甲告诉其他在三马路老木材公司西面路南开了一家麻将馆让其去玩,其去过之后知道棋牌室还有葛*甲的股份,之后其就经常去那里打麻将了。2014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其在棋牌室打麻将,葛*丙喊其到里屋打牌。其到内屋看到有一张桌子,里面有刘*甲、老**、红梅、八哥、陈*甲、葛*丙、阿*等十来个人在用扑克牌推牌九,扑克牌是陈*甲和葛*丙提供的,这个赌场就是他们二人开的,葛*甲安排了一个女的负责抽水。其在这个赌场参加过二三次赌博,每次都有十来个人,其看到的每次抽水有一二千元。赌场里每锅200到1000元,其平时就在边上看,有时候在边上下两把钱,其总共输了二三千元。陈*甲、葛*丙和李*乙三人在赌场里u0026ldquo;放爪子u0026rdquo;,其知道刘*甲借过他们不少钱,具体多少其不清楚。

19.证人石某甲的证言,证明:葛*甲在三马路开了一家u0026ldquo;换换棋牌室u0026rdquo;,其在那个棋牌室打麻将的时候认识的他。2014年8月底的时候,葛*甲找其借其的黑色凯美瑞轿车,但他自己不会开车,其不放心就自己给他们开的车。其开车带着葛*甲、王**、李*乙去朔里镇一个农村庄里找刘*甲要钱,具体多少钱其不清楚,到庄子里其没有下车。过了一会葛*甲他们三人回来说没有找到人,其几人就回淮北了。其没有在棋牌室里参加过赌博。

20.证人沈*的证言,证明:其之前在葛*甲开的换换棋牌室打工。2014年8月底的一天中午其在棋牌室上班时,葛*甲让其跟他出去一趟,还给了其一把车钥匙。其和葛*甲、李*甲,还有一个其不认识的男的一起到棋牌室西边红绿灯西南角的银行门口去开车,之后其开着车,葛*甲在副驾驶指挥其去了石板街。到濉溪县石板街一个巷子的路边停了车,那个50多岁的男人下车朝一个巷子里面去了,过了一会,葛*甲和李*甲也下车了。过了大约30分钟,他们回到了车里,之后其几人就开车回了棋牌室。在车上的时候,其听到葛*甲、李*甲和那个50多岁的人说的是那个人在棋牌室打牌输钱了,去向他姐姐借钱的事情。

21.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份,其和梁*每人出资10000元从换换棋牌室原老板的父亲葛**手里接了这家棋牌室。接过来的时候棋牌室里就五张桌子,里面有间屋子存放的酒,且长期锁着门,其没有钥匙,平时也不用那个房间。

22.被告人葛**的供述,证明:2014年7月份,其的一个亲戚陈*甲在淮北市三马路开了一家u0026ldquo;换换棋牌室u0026rdquo;,其觉得生意还行就提出入股,陈*甲同意了,其拿出10000元加入了棋牌室的经营,挣钱其和陈*甲平均分。2014年7月底8月初的时候,其和陈*甲商议在棋牌室内一间放酒的仓库里开一个牌局,可以多挣些钱,陈*甲同意了。之后其和陈*甲每人出资15000元用作开设赌场的启动资金。其二人用这笔钱买了空调、冰柜、沙发、扑克牌等,另外还在棋牌室安装了四五个监控探头,总共花了大约16000元,剩余的钱就用在赌场上,借给有需要的人,并按照5%收取好处费。

其和陈*甲是在2014年7月底到8月底之间开设赌场的,总共开了五六次,共抽水20000元左右,除去日常花销等费用,其和陈*甲大概分了三次钱,每人共分了5000余元。在赌场里赌博都是采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三人坐门,一人坐庄,周围的人都可以下钱,每锅可以下到500到1000元。其喊了其的朋友崔*在赌场里负责收钱,推牌九的人谁赢了其就安排崔*收取20到50元的好处费,每场结束后发给崔*几百元钱,这个事情陈*甲也知道。参加赌博的人有刘**、李**、陈*甲、赵*、王**、刘*戊、胡*等人,他们有些是其打电话喊的,有些是在麻将馆打麻将的人自行到里面参加推牌九的。

2014年8月26日晚上8点多,刘*甲到棋牌室打麻将,晚上11点多时,其或是李*乙提出推牌九,刘*甲、李*乙、陈**、赵*、王**、刘*戊、胡*、阿*等十几个人就开始推牌九了。到8月27日凌晨二三点,刘*甲输了一二万元,当天他向其借了10000元、向李*乙借了5000元,其和李*乙各扣了他5%的好处费。后来其让刘*甲还钱,刘*甲就让其几人跟他一起去他姐家借钱,当时崔*开着巴*的车带着其和刘*甲到了萧县刘**,刘*甲从他大姐家拿了10000元。之后其三人就开车回了棋牌室接着推牌九,一直到早上七八点钟才结束。结束时刘*甲欠了其和陈**10000元,欠李*乙5000元,他还把自己的摩托车押给了李*乙。8月27日下午,其打电话催刘*甲还钱,到晚上八九点左右,刘*甲拿了钱到棋牌室,还给其10000元,还给李*乙5000元,还给陈**2000元。11点左右,其打电话邀了头天晚上打牌的那些人来继续推牌九,1000元一锅,陈**负责抽水,打到28日早上六七点钟时,刘*甲接到他姐的电话就离开棋牌室走了。28日晚上10点多,之前的那些人又在棋牌室开始推牌九,一直到第二天早上才结束,这一场刘*甲输了40000元左右,向其和李*乙各借了20000元。第二天下午,其带李*乙、石**等人去刘*甲家里找他还钱,他老婆说他很久没回家了,其就用手机给刘*甲发短信让他不要躲着其,赶紧还钱,但是他一直也没有还,后来其才知道刘*甲因为借钱还不上杀人了。

开设赌场的过程中,其和李*甲在赌场里放过钱。李*甲借给刘*甲20000元,还借给过濉溪县老城的一个朋友,具体多少钱其不清楚。其借给u0026ldquo;小爪子u0026rdquo;10000元,借给胡*5000元,借给濉溪县老城李*甲的朋友10000元,分两次借给刘*甲共30000元,都是按5%收取的好处费。其当庭供述其在赌场里放贷的钱都是装修赌场剩余的资金和棋牌室的流动资金,是其和陈*甲共有的,其放贷的事情及按5%收取好处费的事情都是跟陈*甲商议过的,其和陈*甲都分了钱。

23.被告人陈**的供述,证明:2014年五六月份时,其从巴某处租了淮北市三马路的一个房子用来开棋牌室经营麻将生意。开业不到一个月,其亲戚葛*甲找到其说要跟其合伙干,其就同意了,当时他入了10000元,其二人约定挣钱平分。又过了一个月左右,葛*甲提出找几个人推牌九能挣大钱,其就同意了。其和葛*甲事先商议后,每人拿出了15000元用做启动资金,钱都交给了葛*甲由他统一支配。其二人用这30000元购买了扑克牌、空调、冰柜等,还安装了监控设备,总共花了20000元左右,剩余的钱都放在葛*甲手里了。

其和葛*甲把赌场开设在棋牌室里一间放酒的仓库里,每次推牌九是都在晚上22时以后,打麻将的人都走了之后,葛*甲就打电话约人,打到天明之前结束。每次都有十几个人参加推牌九,四个人坐门,其他在旁边看的人也可以押钱,上不封顶,每锅1000元左右,每次输赢大约10000元。葛*甲喊了一个叫红梅的人在赌场里帮忙收钱,谁赢了就收取20到50元的好处费,收到1000元左右就交给葛*甲,葛*甲跟其说过每次结束后给红梅一些帮忙费,具体多少钱其不清楚,都是葛*甲管的钱。在赌场里参加赌博的有葛*甲、李**、王**、胡*、刘**、刘*甲、u0026ldquo;小爪子u0026rdquo;、老*等十几个人。在开设赌场期间,其和葛*甲分了三次钱,其共计分得5000元左右。葛*甲和李**二人在赌场里放爪子,具体多少利其不清楚,葛*甲自己借出的钱,其不参加分钱,其只分抽水的钱。其知道葛*甲和李**把钱借给过刘*甲、u0026ldquo;小爪子u0026rdquo;和小*,后来听说葛*甲和李**每人借给刘*甲20000元,他们两个还到刘*甲家里要过帐,其没有借过推牌九的钱给刘*甲,只有之前打麻将的时候刘*甲借过其的钱,后来都还了。

其当庭供述,开设赌场期间其打电话叫过u0026ldquo;小*u0026rdquo;来参加,葛**把装修赌场剩余的钱放贷的事情事先跟其商量过,放贷的钱也跟其说过。

24.被告人李**的供述,证明:其和葛**是一个单位的,葛**和陈*甲在淮北**材公司附近开了一家换换棋牌室。2014年五六月份的时候,葛**打电话喊其到棋牌室去打麻将其就去了,之后其就经查去棋牌室玩。2014年8月上旬的一天,其在棋牌室打麻将时有人提议推牌九,葛**就把人带到了棋牌室里面的一个房间里,用扑克牌推牌九的方式赌博。其和葛**、陈*甲、王**、刘**、刘*戊、u0026ldquo;小爪子u0026rdquo;、u0026ldquo;龙*u0026rdquo;等人都参加过赌博。开始规定200元一锅,后来看庄家有多少钱就可以下多少钱,一晚上输赢大约有20000元。葛**喊了红梅在赌场里负责抽水,谁赢钱了就拿出30到50元现金给红梅。其总共参加过五六次赌博,每次都有十几个人参加,期间其一共赢了10000多元。

2014年8月26日晚上赌博的时候,刘*甲输了钱,他在赌场借了葛**和陈**的钱,还借了其5000元,当时刘*甲还把他的摩托车押给了其。27号下午的时候,刘*甲把欠其的5000元还了。刘*甲还了钱之后继续在赌场里赌博,但是他的牌不好又输了钱,28号晚上的时候,刘*甲又借了其20000元,一直都没有还,后来其给刘*甲发过短信催他还钱,其还跟葛**等人开车到刘*甲家里要过帐,他老婆说他不在家其几人就走了,后来听说刘*甲因为借钱杀了人。另外,其还借过20000元给矿上一个姓李的朋友,后来其跟葛**、沈*还一起带着他到濉溪县他亲戚家拿了钱还给了其。其当庭供述借给姓李的那个人的20000元中,有10000元是其的钱,另外10000元是其做担保从葛**处借的。其共借出去45000元钱,收了2250元利息。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放高利贷给刘*甲2000元与陈*甲的供述和刘*甲的证言不符,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陈**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水渔利;被告人李*甲明知葛**、陈**开设赌场,在赌场内以发放高利贷的形式给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收取高额利息,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葛**、陈**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分违法所得,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被告人陈**与被告人葛**相比,罪责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甲在赌场内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系从犯的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李*甲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葛**、陈**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三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葛**、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李*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葛*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陈*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李*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相刑初字第00253号
  •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开设赌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葛**,曾用名葛**,男,1983年8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住所地淮北市杜集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日被蚌埠铁**站派出所抓获,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 被告人陈**,男,1963年6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无业,住所地淮北市杜集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蚌埠铁**站派出所抓获,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 辩护人彭**,安徽**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李*甲,曾用名李*乙,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兴召

  • 代理审判员王芳

  • 人民陪审员彭庆英

  • 书记员徐晓芹